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税务稽查。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二季度至2022年一季度经营期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收到服务费收入41,013,478.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0,607,403.96元),医疗美容服务已完成。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簿凭证上反映,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10,489.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367.15元、企业所得税223,742.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在账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410,489.88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244.9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14,367.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83.5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23,742.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1,8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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