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美市场持续性扩张,低龄化成为一大趋势。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医美乱象问题,也被曝光于大众视野。
未成年人医美,毫无疑问需要管制。但是另一个问题,却颇有争论:对于未成年人医美,到底是禁止,还是制约?若是全盘禁止,是否能够解决根本问题?若是加强制约,具体措施又该如何落地?
“止”与“制”,作为医美从业者,我们理应围绕其进行更多思考。
今年两会期间,未成年人医美乱象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政协委员胡卫指出:建议明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开展除容貌修复等必要医疗之外的整形项目;限制没有经济收入能力的青少年,特别是学生群体进行“美丽贷”。
其实,早在两会之前,已有多条相关政策瞄准未成年人医美问题:
3月1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44条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这些成文法规体现出一个共识:不提倡,但不全盘否定,需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两会提案显然更加严苛,要求对于容貌修复等必要医美之外的未成年人整形全面禁止。
到底是应该“止”,还是应该“制”?今天我们来敞开谈谈。
医疗美容行业近年来整体增长速度较快,在这一过程中,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据数据统计,19岁以下医美消费者占比2017年为15.44%,2018年上升至18.81%。
北京某公立医院整形医生王某透露,每到寒暑假时,未成年人医美咨询比例直线上升,最高时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可见未成年人医美需求,已经具备庞大体量。
这些需求背后,体现的是“颜值经济”下未成年人的复杂处境。
有些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活:经过整容在不断贩卖“颜值焦虑”;好物种草、化妆教学博主,在强调如何变美;各种广告铺天盖地,在暗中放大颜值作用;“颜值打分”盛行,一些化妆师甚至以此盈利……
另一些,则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在学校时,高颜值会让他们更加自信,更受人欢迎;在升学时,对于一些艺体生来讲,颜值起到“加分”作用;甚至在今后求职中,颜值都会影响到最终结果。曾有新闻报道,天津一女子就因相貌丑陋,面试上千家公司失败。
多种因素交错纵横,最终使未成年人流向医美。但由于其心智发展不完全,在面对一些诱导广告或者套路话术时,很容易做出冲动消费。再加上手术本身具有风险,稍有不慎,其身心都将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对于大部分正规医院和机构而言,一般默认不接待未成年人顾客。在线上平台,“未成年人请勿购买,如有治疗需求请按医嘱选购”的字样随处可见。
然而,如果从法律角度全面禁止未成年人医美,这些未被满足需求并不会凭空消失。未成年人大概率会流向一些铤而走险的小微机构,甚至黑医美诊所。在庞大需求的刺激下,灰色地带或将进一步滋生。
那么,目前地方政策提及的“需获得监护人同意”这一前提,又是否能给予未成年人充分保护?显然非常困难。
一方面,制造“同意”普遍存在。求美者代替签名、电子签名作假、录音与视频的造假、或者机构直接省去流程,各种暗箱操作,都可以让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表达“同意”,最后让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监护权滥用现象严重。如果是热衷医美项目的家长,很有可能代替孩子做出决定,推荐孩子进行各种求美手术。其实,家长拥有的监护权,只是在孩子年龄不满时的民事权利的代理。家长无权为孩子做决定,但在这一前提下,家长俨然成为了主导者,而不是参与者。
回归问题,我们不难明白:全面禁止,如同抽刀断水,问题止而不断;照搬条例,又受条件制约,实际作用有限。
想要合理解决问题,必须将问题更深入化、场景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未成年人医美包含“医疗诉求”与“求美诉求”两部分,两者应当区分对待。
对于先天损容性疾病、后天容貌损伤等容貌修复类需求,我们应当给予支持与鼓励态度。在不损伤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情况下,发挥医美本身所具备的医疗属性。其对于医美机构甚至社会层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下面,我们重点谈一下,对于具有“求美诉求”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合理制约?
1.将“监护人同意”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细则
考虑是否同意之前,建议先核实监护人身份。可以要求求美者及其监护人出示身份证、户口本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材料。
那么,怎样表态才能视为“同意”?应当由监护人当场、当面在知情同意书上进行签字,所有文件留档,监控录像保存,便于日后查证。快递书面文件、录音录像、远程视频均视为无效。
同时,针对上文提到的“监护权滥用”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教授认为:当前对监护权行使监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应当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提出更高要求,加大对监护失职等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这个问题落到机构,可以在术前评估中对于监护人进行心理健康测评,从而对于监护人的价值导向做出合理判断,规避问题发生。
2.对未成年人本身,可进行年龄分类管理
从机构角度来讲,未成年人的年龄分类,主要落点于16岁前后。
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求美需求,机构应当慎重考量。
而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有独立、稳定、持续的收入,将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同意”这一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医美项目。
3.明确机构方责任
一是令专业医师给予求美者医疗建议。尤其是未成年人,建议将美学设计与术前评估顺序更改,对于不符合身体条件或者风险评估较高的医疗项目,由医生及时做出制止。
二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知情权。不要将知情同意流于形式或者止于书面,机构应主动沟通,给予受术未成年人更多考虑空间。对于术前事项,术中风险,术后维养、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均予以告知。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如有教育不足或隐瞒不报情况,相关部门将予以严格处罚。
同时,我们应当知晓,未成年人医美问题,不单纯是机构方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应当受到更多关注、保护、尊重。
监护人需要负起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充分教育,促进其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监管部门需要综合执法,多部门、多方位对未成年人做出保护与限制,做到相互配合、有责必追。
而整个社会,应当合力创造一种“自然之美,多元之美”的舆论导向,将容貌焦虑“釜底抽薪”,让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在步入社会之前更加自信、从容,去真正接纳自己,成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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