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美领域,患者因对医生所做美容手术效果不满意,可以在客观事实描述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质疑,并依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借机诋毁、诽谤,甚至侮辱医生、医美机构,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求美者不满手术效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件。
小王因在其他医院做完双眼皮手术后,双侧重睑弧度不畅、肉条明显,故在西安某某医学中心进行修复手术。2021年5月,西安某某医学中心医生孙某为小王进行双眼皮修复手术。术后恢复期内,小王因不满意修复效果,遂在“小红书”APP注册账号发布大量不实且有损西安某某医学中心、医生孙某的名誉的文章和信息,并在医生孙某微信视频号等网络平台下发布大量有损医生孙某名誉、攻击孙某及其家人的评论,给孙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负面影响。
经查证,小王在“小红书”APP文章及评论中针对西安某某医学中心、医生孙某大量使用“无良”、“庸医”、“花钱买证行医”、“害人精”、“被雷劈死”、“害人的那条狗”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的词汇,并配有孙某个人照片,且该照片系小王未经孙某同意擅自使用。遂孙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停止侵害、删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法院庭前调解中,小王情绪特别激动,称其本身就是受害者,现在因为整容失败甚至患上抑郁症,现在反而成为被告,怒指法律“助纣为虐”,并提出要求医院和医生赔偿其损失。
经碑林法院主持调解,小王删除其在“小红书”APP上针对西安某某医学中心、医生孙某的文章、信息并注销了账号;双方就医美纠纷私下协商达成了协议,孙某撤回本案的诉讼。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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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法律也禁止权利的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面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守好行使法律权利的边界。
2、虚拟的空间,真实的伤害——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相较于传统名誉侵权而言,网络名誉侵权具有隐秘性、随意性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当事人一旦成为侵权对象,不仅会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侵害,更可能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极大创伤。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网络冲浪”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3、医美领域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责任的判断标准——基于事实的合理批判和借机诋毁、诽谤的二元划分标准。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大致可以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而进行的诊疗活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审美标准的不断变化,医美行业迅速笼络了各个年龄段的男男女女,由此导致的医美领域案件纠纷逐年上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与传统名誉侵权相比,医美领域名誉侵权有其特殊性,除满足传统名誉侵权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特定对象、损害后果)外,还应准确区分是基于事实的合理批判还是借机诋毁、诽谤?
医美具有亲身经历的特点,更具深刻性,本质上是人们对于“美”的追求。一方面,法律或者裁判者应当对于消费者拥有一定的质疑和批判权持包容态度,医美机构也应接受社会公众包括接受服务一方对其服务质量的批评、检验和监督,且对此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另一方面,对于是否构成借机诋毁、诽谤的情形,还应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以及是否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羞辱他人人格等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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