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上海一中院针对”一女子在靓靓美容消费170万元却遇无资质医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经审理认定该美容中心已构成消费欺诈,当庭宣判:”靓靓美容退还66万余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加三倍赔偿,即200万余元。“
2015年10月起,小琴开始在靓靓专业美容护肤中心(以下简称靓靓美容)接受服务,定制购买了多种美容套餐,期待由内而外的美丽蜕变。2017年,靓靓美容告诉小琴,中心推出“钻肝”“小肠养护”“盆腔净化”等养生项目,具有排毒养颜之功效,搭配“色素管理”进行除皱、祛斑、改善色素沉着,能达到内外兼修的显著效果。小琴听后很心动,付款追加了该系列项目。
然还未见美容效果,小琴却渐感不适。靓靓美容解释称这是治疗过程中身体的正常反应,小琴将信将疑,继续做了几次项目,结果身体每况愈下。小琴感觉很不对劲,于2020年3月向区卫健委投诉举报。经立案调查,区卫健委发现靓靓美容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在为小琴提供肝肠排毒、色素管理等服务过程中运用了灌肠、射频的医学技术方法,提供服务的人员均为非卫生技术人员,遂对靓靓美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靓靓美容又因在店内以及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受到区市监局处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对于两次行政处罚决定,靓靓美容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小琴认为,靓靓美容已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靓靓美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共计148万余元,并增加三倍赔偿即444万余元,靓靓美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安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杨斯空告诉记者,这些项目里都用了灌肠的手段。同时,靓靓美容无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具有欺诈故意,小琴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6万余元,一审判决靓靓美容退还66万余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增加三倍赔偿,即200万余元。美容院一方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医疗美容具有较高专业性,尤其对于灌肠及射频医疗手段,应具备资质才可开展,并由具备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操作。靓靓美容缺乏资质仍提供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身体健康造成隐患,应认定具有欺诈故意。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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