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
早有地方立法明确予以限制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文身与整形的话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这一次从国家层面给予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文身将受到严格限制。有行业内人表示,类似的规定也可能很快在医美行业出台。其实,关于未成年人医美服务管理,已有地方层面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早在今年2月份,上海通过的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增一条规定,就明确“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整容风险极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大,应当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并考虑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全面进行规范。
专家分析为什么要限制未成年人整形
“变美要趁早,你还等什么”“快来收藏学生党也适合的微整形”“三招教你如何说服爸妈去整容”……如今打开社交平台,输入学生、医美等关键词,各类有关学生整容的宣传帖、营销帖甚至是“攻略帖”充斥其中。每每看到这些内容,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特级教师王家娟都会“捏一把汗”,她生怕哪个“有心”的学生看到后最终迈出整容那一步。
关于类似的宣传,国家已经出台政策打击关于“容貌焦虑”等多项规定予以规范治理,老师们担心的问题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和整治。
“整容对成年人而言都有风险,对未成年人而言危害性更大。”王家娟接触过一些整容的学生,发现整容会让学生过分关注容貌打扮,给在学习期的他们传递不良的价值观,而未成年人尚处在发育期,整容会给其身体带来不可逆的影响。此外,医疗美容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不良机构会打着低价整容的幌子诱导未成年人参与,进而通过“套路贷”等方式诱骗,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也难以维权。
为什么有关未成年人整容的内容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一些网站和社交平台上?王家娟认为关键就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对未成年人整容作出限制性规定。
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整容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王家娟曾在2019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禁止未成年人整容相关规定的建议。不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加入相关内容。
对此,曾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解释称,法律无法对所有内容进行规范,对于未成年人整容究竟是全面禁止还是部分限制,也还存在争议。
虽然国家立法未明确,但在地方立法中已经有了“先行者”。除此次上海修订的《条例》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避免监护人同意流于形式
不论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是上海市和广州市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都被设定为未成年人能否整容的“先决条件”。
但“监护人同意”在实际执行中却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机构钻空子。曾在多家医美机构任职的王宸向记者透露,实践中获得监护人同意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有的机构只需携带户口本或留下父母联系方式即可;还有的机构只要有父母同意的文字、录音等就可以。
“这些文字或录音是否真的是未成年人父母所留,医疗机构也不会去辨别,仅仅是走个‘过场’。”王宸坦言,这些操作还是相对“正规”的医美机构,有些私人工作室,根本就没有监护人同意这一“程序”。
对此,王家娟认为,应将涉及未成年人整容规定中的“监护人同意”进一步细化,比如,必须要监护人亲自到场、必须有现场签字确认环节等,否则容易在实际执行中沦为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这些细化规定不一定非要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中体现,而是应在涉及医美机构诊疗规范的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要求。比如,为未成年人实施整形,必须由监护人亲自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此外,所签文件等必须留档,便于日后查证。还应考虑制定必要报告制度,医美机构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整形行为要主动上报,监管部门也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在未成年人整容问题上,要充分保障法定监护人的知情权,但是否只要得到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整容就能“畅行无阻”?
“这种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在未成年人整容问题上,应警惕监护权的滥用。”刘鑫指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些规定意味着明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的整容手术即便有监护人的许可,也不能进行操作。
现实中,有些家长对未成年人整容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对危害性后果认识不足,容易被孩子“说服”甚至“放任”。刘鑫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有遗弃、虐待等严重罪行的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当前对监护权行使监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类似“放任”未成年人整容的做法其实也属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刘鑫指出,应当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对监护失职等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才能避免监护权的滥用。
人大代表提交建议
对未成年人整形分类管理
在今年的上海市人大会议上,上海市人大代表康锐已经提交了《未成年人通过医美整容,法律应有规制》的建议。
康锐建议就医美项目分类进行细化,划清先天性缺陷的整容和纯医美整容项目的界限,为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依据和基础。
王家娟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她认为应将未成年人整形分成必要的医疗整形和非必要的美容整形,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某些因先天缺陷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必要性医疗整形,可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实施;对于那些只是为了提高容貌的非必要性美容整形则应该对未成年人全面禁止。
“分类管理很有必要,清晰的分类便于监管,也有助于解决监护权滥用等问题。”从医学角度,刘鑫认为“医疗需要型整形”和“非医疗需要型整形”的表述更为科学。医疗需要型整形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的先天残疾,比如唇腭裂、双下肢不一样长等,这种整形手术越早进行越好。那些为了提高颜值的非医疗需要型整形则应对未成年人禁止。
在王家娟看来,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规制,释放了很好的信号,长远来看,她建议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加入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
刘鑫对此表示认同,他建议将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也一并纳入。他注意到上海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这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朱巍认为,在对未成年人整容问题的规制上,除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其他相关法律也应作出相应规定。比如在广告法中,要在针对未成年人禁止的广告内容中增加“整容”的相关规定。
本文来源:民政部网站、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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