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浙江卫生监督消息,近日,浙江省衢州柯城区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虽然已办理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某某医疗美容诊所,但实际还在筹备阶段,并未达到诊所的设置要求,也没有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在长达 15 个月的时间里,由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给顾客开展水光针注射、祛斑等医疗美容项目服务。更有甚者,当事人在卫健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后,仍然在给顾客开展微针、水光针等医疗美容项目服务。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医疗美容项目服务的药品、器械;
2.对涉事机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42 万余元;
3.对涉事无医师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罚款人民币 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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