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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美容机构欺诈,整容失败,判赔三倍医疗费39万元

来源:刘春城律师说法
2022年04月16日

【核心观点】


       1、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2、美容诊所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应认定经营者在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以案说法】美容机构欺诈,整容失败,判赔三倍医疗费39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


【案件简介】


       2017年4月27日,王某因“双眼皮、外眼角整形手术后自觉外观不满意1年”就诊于北京幻颜美容诊所,于当日行“双侧内眦赘皮重建术、双侧重睑修复术、双侧外眼角修复术、双侧上睑自体脂肪填充术、双侧面颊部脂肪填充术”。2019年3月19日,王某就诊于山西省眼科医院,诊断为干眼(双眼)。


【法医鉴定】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

       (一)美容诊所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的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


       2.检查不完善、不仔细,对双侧上睑眼窝凹陷的诊断及治疗方案依据不足;


       3.医方为患者行‘双侧内眦赘皮重建术、双侧重睑修复术、双侧外眼角修复术、双侧上睑自体脂肪填充术、双侧面颊部脂肪填充术’,术后出现双眼上睑可见重睑及瘢痕、双眼内眼角呈括号状、干眼(双眼)等并发症,考虑与画线时未精准测量或两侧皮肤去除组织宽度不一致等情况有关,因此应视为患者术后眼睑损害情况与医方手术存在关联;


       4.未将患者检查照片存于病历中,病历记录不完善。


       (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第4项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l项、第2项、第3项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医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求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


【本案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第一,王某因“双眼皮、外眼角整修手术后自觉外观不满意1年”就诊于幻颜美容诊所处,其接受幻颜美容诊所医疗美容服务的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出于对眼部“外观不满意”,及对眼部外观“美”的心理追求,具有消费者的特征;第二,幻颜美容诊所系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经营者的特征;第三,从双方地位而言,幻颜美容诊所在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及实力等方面均处于优势地位,双方亦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对比特征。因此,本案中幻颜美容诊所为王某提供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幻颜美容诊所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自2017年2月以来,幻颜美容诊所注册 WeChat Official Account  发布“北京来美安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的广告,自2017年6月以来,在×××的域名下发布:“北京来美安医疗美容诊所专注于整形修复……王氏医学美学理念无二的逆袭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眼整形修复的终结殿堂二十年专精于一……”的广告,曾因“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被主管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幻颜美容诊所在其 WeChat Official Account  、官方网站中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显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王某接受幻颜美容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是在上述虚假广告发布之后。王某受幻颜美容诊所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幻颜美容诊所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幻颜美容诊所(经营者)为王某(消费者)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王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王某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幻颜美容诊所收取王某手术费13万元,故幻颜美容诊所应当赔偿王某损失39万元(13万元*3倍)。


【法院判决】


       北京幻颜医疗美容诊所赔偿王某三倍损失39万元;

       北京幻颜医疗美容诊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三倍医疗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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