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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手术中求美者意外身亡,老板和涉事医生缘何会被判医疗事故罪

来源:医美视界
2022年04月12日

       近日,河南南阳女护士整形意外身亡事件中,医美老板和两位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而获刑,此事在医美行业引发关注。


两年多前,到底发生了什么?


       据媒体报道,2019年8月18日下午,南阳市宛和美容外科诊所实际经营人屈某,与国某、张某在其诊所内,对求美者杨某实施美容手术,造成其意外死亡。

整形手术中求美者意外身亡,老板和涉事医生缘何会被判医疗事故罪

       南阳市宛城区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未设立专门的麻醉科且无注册的麻醉医师,不具备实施全身麻醉手术的条件,在对杨某做美容手术时,请来注册在南阳市卧龙妇幼保健院的张某,对杨某实施全身麻醉手术,且张某对杨某实施全身麻醉手术中使用的麻醉药品系其利用在南阳市卧龙区妇幼保健院手术室工作之便积攒的麻醉药品。


       屈某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仅有助理执业医师证书,并于2019年6月注册到平顶山叶县城关镇卫生院;南阳市宛城区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注册医师国某,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在2018年10月16日取得外科执业医师证书,并注册到宛和美容外科诊所。


       屈某、国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张某明知宛和美容外科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的情况下,对杨某实施美容手术,造成杨某意外死亡。

整形手术中求美者意外身亡,老板和涉事医生缘何会被判医疗事故罪

       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豫法司鉴中心2019法病鉴字第22号)鉴定:死者杨某,系行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阳医鉴[2019]018号)鉴定意见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检察院起诉三人犯医疗事故罪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国某、张某犯医疗事故罪。


       被告人屈某,明知在自己开办的诊所注册的外科医师国某的资质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资格,还和国某联合开展美容手术。张某未在宛城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注册,且明知该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却在该诊所开展全身麻醉手术的诊疗活动,而且利用在卧龙区妇幼保健院手术室工作之便,将在工作中积攒的麻醉药品丙泊酚带到该诊所使用。

整形手术中求美者意外身亡,老板和涉事医生缘何会被判医疗事故罪

       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豫法司鉴中心2019法病鉴字第22号)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屈某、国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某、国某、张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屈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间判处,对被告人国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间判处,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间判处,根据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及是否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达成谅解协议,决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明知在自己开办的诊所注册的外科医师国某的资质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资格,仍与国某联合开展杨某的美容手术;张某未在宛城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注册,且明知该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却在该诊所开展全身麻醉手术的诊疗活动,而且利用在卧龙区妇幼保健院手术室工作之便,将在工作中积攒的麻醉药品丙泊酚带到该诊所使用。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豫法司鉴中心2019法病鉴字第22号)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被告屈某、国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整形手术中求美者意外身亡,老板和涉事医生缘何会被判医疗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国某、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国某、张某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国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


➤ 延伸阅读


整形手术中求美者意外身亡

何种情况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专业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本案是屈某、张某等人在不具备相应医疗美容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杨某实施脂肪填充手术,并且在实施麻醉、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从而造成被害人杨某死亡的刑事案件,下面是针对该案件进行的分析。


焦点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等,并区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但并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多为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少数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极少数满足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有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其次,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由于业务水平低下或者经验不足,或者单位医疗技术设备等客观因素,造成医疗损害的并不属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不能认定本罪。


       再次,医疗风险引发的医疗争议不宜定本罪。由于一些高难度手术常常伴有巨大的医疗风险,如果把那些医疗风险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作为犯罪来处理,将严重阻碍医学事业发展,挫伤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导致患者就医更难的情形。所谓医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现代医疗水平的有限性,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了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


       也就是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本案中张某利用在卧龙区妇幼保健院手术室工作之便,将在工作中积攒的麻醉药品丙泊酚带到该诊所使用,属于严重不负责的行为。首先,张某并非该诊所的麻醉医师,私下去诊所做麻醉手术本身就是严重违规。其次,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医院审批,私自携带麻醉药品丙泊酚亦属于严重失职。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本案中,由于医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才导致了被害人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是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种侵犯,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人身造成了损害,就包括出现死亡结果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情况。而对于这一损害结果,一般行为人是出于过失造成,故意的话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屈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张某明知该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却在该诊所开展全身麻醉手术等,都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


焦点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焦点三:医美机构如何规避医疗事故刑事风险


       首先,是要严格审核经营资质。在无证执业的情况下,因为医疗美容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即使有病人自身的原因,医疗美容机构也难辞其咎。因此医美机构经营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从业人员也一定要具备《医师执业证书》,需要麻醉的,聘请具有麻醉资质的人员,规范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


       其次,是规范医美诊疗操作。在进行医疗美容的过程中,注意医美手术术前告知程序,沟通好医疗方案、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后让顾客签字确认,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实施手术,减少医疗美容手术风险。


       最后,是不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免造成手术感染,进而发展为严重医疗事故。


本文来源:北京医疗美容争议研究与调解中心

医美视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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