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市监处罚〔2023〕1856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2023-10-26 00:00:00
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9100元,上缴财政。以上合计罚款19100元,上缴财政。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温鹿卫放罚〔2023〕6号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温州和平整形医院有限公司现已查明:温州和平整形医院有限公司《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校验,放射诊疗场所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校验等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2023-09-05 00:00:00
对温州和平整形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4000元;
信用中国
温鹿市监处罚〔2023〕123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3-03-10 00:00:00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温鹿市监处罚〔2022〕1444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2-05-25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2〕1444号;案件名称: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薛志辉;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0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户外广告检测平台案件线索对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进行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西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文号:浙(温)卫许受字〔2021〕第387-000-0025号),执法人员发现在“新氧”和“更美”专业医美app上其公司(医院)的医疗美容项目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其标注的医疗广告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符(证明文号:浙(温)卫许受字〔2021〕第387-000-0025号)。当事人通过对该医疗广告中对其公司的专利技术、医院简介、设备展示、环境展示、荣誉加冕、来院流程和来院路线方面进行介绍,来达到宣传和吸引消费者的目的。经调查,2022年1月底,当事人花费5300元,委托他人制作该未经审查许可的医疗广告,并在“新氧”app上的182个项目和“更美”app上的147个项目的详情页面上架发布。经对其医院与“新氧”和“更美”平台签订协议和相关票据核对,涉案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广告制作费为5300元,平台入驻费用为5000元(其中“新氧”入驻费5000元,“更美”未收取入驻费),广告费用合计103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5
更多人民政府
温鹿市监处字〔2021〕18119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021-03-22 00:00:00
1、警告并责令其改正。2、没收被依法扣押的医疗器械;3、处以罚款187500元,上缴财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温鹿市监处字〔2019〕280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19-12-11 00:00:00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中包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900元,上缴财政。对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309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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