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医保处罚字{2024}第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五洲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2024-04-07 00:00:00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医保处罚字〔2024〕第8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五洲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单位):91500107673391536B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淑萍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具体违法项目涉及5个药品(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脂肪乳注射液(C14-24)、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主要证据如下:上传医保结算数据、病历记录、专家审核底稿及医院出具的对门诊病人使用注射用人干扰素α1b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2种药品的情况说明等。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放弃陈述申辩。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30日内进行改正,并将结果函告知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规定,鉴于《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违法情形属于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19.96元到基金专户,并处819.96元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缴到:职工医保基金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郊支行户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26929026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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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2)315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2022-05-12 00:00:00
责令消除影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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