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消行罚决字〔2022〕第0146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杭州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于2021年3月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更多2022-07-27 00:00:00
决定给予杭州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下消行罚决字【2022】第0146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
2022-07-27 00:00:00
现查明杭州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于2021年3月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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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卫传罚【2021】196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
2021-11-16 00:00:00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日对位于中山北路290号的当事人进行消毒隔离监测采样,采集终末漂洗水1件。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0004106),被采样人签名是唐彩娟。2021年8月26日收到报告编号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80049号检测报告,其中样品编号2021080049消毒供应室清洁区终末漂洗水电导率(25℃时)113.3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要求。现已查明:样品编号2021080049消毒供应室清洁区终末漂洗水电导率(25℃时)113.3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规定。该单位消毒供应室清洁区终末漂洗水电导率(25℃时)113.3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较重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圆整(3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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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统罚决字〔2019〕3号
杭州市下城区统计局
杭州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2019-06-05 00:00:00
杭州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60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与检查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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