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一稽罚〔2023〕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其他违法
2023-07-18 00:00:00
对你单位上述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67,441.7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720.86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云市监处罚〔2022〕963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或者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或者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或者淫秽、迷信、荒诞的,或者贬低他人的,或者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或者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更多2022-10-20 00:00:00
当事人: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22年7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涉嫌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是从事医学美容行业的商事主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当事人于2022年6月初在其百度医美网站(网站名称:BTL塑美肌减脂增肌3.0,冰雕消脂,网址http//ym.wejianzhan.com/s,ICP备案号:琼19001825号-2,IP地址:180.101.50.124)上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医疗广告:一、宣传30分钟让你躺了马甲线/蜜桃臀,无需节食、无需运动、非侵入式、英国进口。二、宣传“冰雕消脂”项目非手术轻松享“瘦”,1次治疗消除22.5%顽固脂肪,无需麻醉,躺着享瘦…。三、有三段录像视频,时长约3分钟(附视频光盘1张)。当事人作为广告主通过百度网络平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通过百度网站发布的上述文字、图像、视频宣传的医疗广告,均直接或间接推广宣传了其经营的“减脂消脂”项目,含有功效断言和保证,宣传治愈率和诊疗效果。至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发现有客户体验该项目的消费记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询问笔录,宣传页面图片及录像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自媒体发布该广告篇幅短、数量少,发布的时间短,还没有客户体验,且立即整改停止发布;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断言或者保证”和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广告影响;三、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信用中国
穗云市监处罚【2022】963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2022-10-20 00:00:00
当事人: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涉嫌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是从事医学美容行业的商事主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当事人于2022年6月初在其百度医美网站(网站名称:BTL塑美肌减脂增肌3.0,冰雕消脂,网址http//ym.wejianzhan.com/s,ICP备案号:琼19001825号-2,IP地址:180.101.50.124)上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医疗广告:一、宣传30分钟让你躺了马甲线/蜜桃臀,无需节食、无需运动、非侵入式、英国进口。二、宣传“冰雕消脂”项目非手术轻松享“瘦”,1次治疗消除22.5%顽固脂肪,无需麻醉,躺着享瘦…。三、有三段录像视频,时长约3分钟(附视频光盘1张)。当事人作为广告主通过百度网络平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通过百度网站发布的上述文字、图像、视频宣传的医疗广告,均直接或间接推广宣传了其经营的“减脂消脂”项目,含有功效断言和保证,宣传治愈率和诊疗效果。至被我局查获时止,未发现有客户体验该项目的消费记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询问笔录,宣传页面图片及录像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自媒体发布该广告篇幅短、数量少,发布的时间短,还没有客户体验,且立即整改停止发布;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断言或者保证”和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广告影响; 三、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云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6号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022-07-27 00:00:00
给予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元整的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云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6号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2-07-27 00:00:00
给予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68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09-01 00:00:00
当事人: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30677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5-17号一、二、四、六、七、八层法定代表人:严文杰2021年7月2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是从事医学美容行业的商事主体。2021年6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网站名称:热玛吉买一送三!除皱针、小白瓶、小热玛吉免费送!;域名对应的IP地址:101.89.15.204上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一、宣传热玛吉,采用了射频技术,利用高温对真皮纤维层加热,并配有患者未做前与治疗半边的诊疗图片。二、宣传热玛吉治疗过程,产生大量的胶原蛋白进行修复,达到紧肤祛皱的目的,并配有医生面诊、皮肤检测、敷麻药、打格定位,治疗过程的图片。三、宣传热玛吉眼部大礼包,用于提升眼睑,改善轻中度眼睑下垂,紧致眼部肌肤、改善黑眼圈,配有眼部区域治疗的诊疗技术图片。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文字图片宣传,均直接或间接推广宣传了该医院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及从重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选择一般行政处罚幅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一)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工商海分处字(2014)558号
【无】
【无】
2014-12-02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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