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市监处罚〔2023〕163号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2023-09-27 00:00:00
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鼓市监处罚〔2022〕142号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广告发布平台“新氧平台”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截图,并对现场检查的情况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调查。在对当事人立案之后,我局又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又有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将立案之后收到的举报内容一并调查处理。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为了宣传医疗美容项目,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遂由当事人员工自行创意编造广告内容,而后将排好版的广告内容发给新氧平台审核发布,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该广告内容记载有:“﹝激光脱毛﹞脱唇毛1次﹝新客专享﹞温和脱毛畅享丝滑”。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医疗美容项目表示诊疗方法的宣传。另查,当事人还利用患者作证明在“新氧平台”发布医疗广告,该则广告内容系由一名年轻女性患者通过视频的方式,用口述称:“……使用了﹝玻尿酸﹞姣﹝娇﹞兰……你会发现你的眼睛真的逐倍放大……非常好看……”“娇兰玻尿酸打嘴唇的效果真的很棒,软而自然”等内容。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玻尿酸”产品﹝玻尿酸项目﹞利用患者视频口述的方式进行了表示功效的断言及效果保证的宣传。当事人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广告内容为:“1.福州格莱美美容医院;2.诊疗项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3.电话:0591-87622222;4.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6号”。据此,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发布的涉案医疗广告已经超出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内容范围。涉案的医疗广告不仅超出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批范围,亦无法提供相关数据来源及证明材料,广告内容易让一般消费者在认知上产生误导,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实质影响。涉案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5000元。
更多2022-08-26 00:00:00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信用中国
榕鼓国税简罚〔2016〕201089号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违反税收管理
2016-11-07 00:00:00
【无】
-
鼓工商处字【2014】第074号
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广告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2014-06-05 00:00:00
【无】
-
鼓工商处字【2014】007号
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广告违法
2014-01-14 00:00:00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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