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渝北市监处罚(2024)299号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10年6月24日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核准注册,从事医疗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等经营活动,与举报人系同行业竞争对手。<p>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由其营销部门负责对同行竞争对手进行调研分析,制定话术,培训其美学顾问(与客户进行对接的客服人员),应对客户咨询。其中包含对举报人的成立时间、医生资历的调研分析,在日常工作中获取上述信息后在微信工作群中进行发布,再由美学顾问在回答客户咨询时使用。</p><p>2024年1月8日,证人邹某至当事人处咨询磨骨相关医疗美容项目,当日,当事人的美学顾问黄某根据工作流程接待了邹某,并互加私人微信。证人在当事人处完成咨询后至举报人处咨询,并完成签约。黄某在获知证人与举报人签约后,微信向证人发送信息,称举报人成立时间短、医生都是从不知名医院找的,经验不足,其在举报人处的主治医生刘某与当事人在磨骨方面的医生安某排名不在一个级别,并向证人发送了一张举报人的微信截屏,该截屏显示一名女性在该群宣称在举报人处做手术造成麻木畸形,黄某试图通过上述信息劝说证人至当事人处就医。后证人同意,并由当事人的另一名工作人员黄某(与前述黄某非同一人)陪同证人于1月9日下午至举报人处要求退款,给举报人的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影响。</p><p>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黄某向证人发送的上述信息中,成立时间短与医生经验不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举报人医生来源于不知名医院缺乏事实依据,医生排名级别没有权威数据支撑,宣称的麻木畸形信息的原始来源不明,未经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工作人员对证人不当引导的主观故意明显。</p><p>当事人发布上述信息仅见于证人举证,宣传费用不明显,无法计算。</p>
更多2024-04-12 00:00:00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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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450号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023-09-19 00:00:00
责令消除影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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