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二、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开始在经营场所建筑外墙悬挂的曲面屏播放含有“西华医美”“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等内容的涉案广告,并于2023年10月30日下架该广告。当事人可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表,无法提供“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的药品广告审查文件。三、涉案广告的药品“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为处方药,于2023年7月25日取得药品注册证(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230042),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送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的进货查验记录、库存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240支,库存为240支,未有实际成交记录。四、涉案广告含有“全球首个唯一”、“100%全人源”、“无副作用”、“100%轻松享瘦”等内容。当事人声称上述内容为引证内容:当事人提供人民日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第一医学中心内分泌科主任医师“母义明”的采访截图(截图显示“贝那鲁肽是唯一一个全球的”、“人的GLP-1激素完全相符的多肽”)以佐证广告中“全球首个唯一”、“100%全人源”的内容;提供东方卫视关于上海十院内分泌代谢中心教授、主任医师“曲伸”的采访截图(截图显示“贝那鲁肽注射液不会引起外源性的一些药物导致的副作用”、“首款国产原研‘减肥针’开始生产”)以佐证广告中“无副作用”、“100%轻松享瘦”的内容。涉案广告中“100%全人源”、“无副作用”、“100%轻松享瘦”的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内容未完全一致,故对当事人声称上述广告内容为引证内容的事实不予采信。五、涉案广告由兼职员工编辑、制作发布,制作费用为1000元。截至当事人下架涉案广告,未有“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的实际成交记录。当事人制作涉案广告的广告费为1000元,没有消费者受涉案广告影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体重管理服务,涉案药品未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户外曲面屏发布含有“西华医美”等内容的广告,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的规定,属于医疗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户外曲面屏发布含有处方药“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菲塑美@00ae@贝那鲁肽注射液”的药品广告审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内容含有“100%全人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内容含有“无副作用”、“100%轻松享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药品广告的行为。
更多2024-04-17 00:00:00
罚款(50000元)
-
泉市监三当罚【2023】161号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10-20 00:00:00
通报批评金额为2000万元
-
泉市监三处罚(2021)209号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虚假宣传
2022-05-26 00:00:00
【无】
-
泉市监三罚字〔2021〕18号
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违反经查明,泉州市丰泽区西华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20年年初上传【VMAX小翘鼻】、【自体软骨鼻综合】、【自体脂肪面部填充(单部位)】各项目购买链接,上述链接内容包含“自体软骨鼻综合”、“自体脂肪面部填充”等医疗技术名称,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上述内容是为了宣传推广当事人对应的医美服务,方便消费者下单购买。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20年04月24日起,至2021年04月23日止)及其样件内容不符,且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更多2021-05-10 00:00:00
罚款1.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泉工商处字(2016)号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违反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失效)
2016-06-02 00:00:00
【无】
-
暂无内容信息
下载医美查APP
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