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传罚字(2023)1100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3-10-10 00:00:00
【无】
-
青卫医罚字(2023)11058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3-10-10 00:00:00
【无】
-
青卫传罚字〔2023〕1100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单位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混放在医疗废物包装袋中,该行为构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情形。
2023-10-10 00:00:00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青卫医罚字〔2023〕1105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2023-10-10 00:00:00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青卫消罚字〔2023〕1101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23-10-10 00:00:00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青卫医罚字〔2023〕11055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单位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023-10-10 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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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崂卫传罚〔2023〕003号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接12345投诉举报,你单位四楼VIP注射室内发现一辆治疗车上挂着一个红色塑料桶,内盛放有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废弃的注射器外包装和一次性医用手套的外包装塑料袋,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更多2023-08-14 00:00:00
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
-
青崂卫医罚〔2023〕004号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医务人员未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病历资料
2023-08-14 00:00:00
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0元
-
青崂卫医罚〔2023〕006号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
2023-08-14 00:00:00
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
-
青崂卫医罚〔2023〕007号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2023-08-14 00:00:00
【无】
自然资源部
青市监处罚〔2022〕02006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更多2022-06-01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卫医罚字〔2021〕0062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2021-09-17 00:00:00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信用中国
2020101815060737173303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无
2020-10-18 00:00:00
警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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