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市监处罚〔2023〕127号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的案件
2023-10-18 00:00:00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麻舒痛”乳膏5瓶;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武税一稽罚〔202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1、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收银系统数据确认应税收入确认免税收入收入差异7月161,172.821,487,021---28,386.568月9月4,970,705.26962,5664,036,525.8210月694,495.156,658,054.655,184,962.345,054,129.6015,670,455.441,226,260.8711月6,080,745.6812月8,232,616.15合计855,667.978,145,075.6524,469,029.436,016,695.6019,706,981.261,254,647.43(以上数据取自企业申报系统、收银系统及财务确认数据,数据差异见你公司情况说明)经与你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收银系统内的收款数据,核定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取得营业额合计25,723,676.86元,其中:应税营业额合计6,016,695.60元,免税营业额合计19,706,981.26元。上述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3%征收率,应纳税额为175,243.56元(6,016,695.60÷1.03×3%),你公司2021年度申报已纳税额为8,556.68元,本次检查应补缴2021年度增值税166,686.88元(其中:2021年3季度26,424.17元、4季度140,262.71元)。你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查补预缴2021年度增值税税款170,000元(税票号码:342015230500025909),建议予以抵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建税11,668.08元(166,686.88×7%,其中:2021年3季度1,849.69元、4季度9,818.39元)。(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00.61元(166,686.88×3%)。(4)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333.74元(166,686.88×2%)。2、投资者经营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6月25日至20
更多2023-08-18 00:00:00
1、对补缴增值税166,686.88元,处50%的罚款83,343.44元。2、对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668.08元,处50%的罚款5,834.04元。3、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67,982.08元,处50%的罚款383,991.04元。
更多信用中国
武税一稽罚(202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逃避缴纳税款
2023-08-18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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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市监处罚〔2022〕9103号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美基元医疗美容医院(甲方)和武汉合瑞泽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赠送协议,协议商定疫情期间,乙方赠送甲方20块候车厅广告牌试刊发布。发布广告期限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4日,广告费用共550元。武汉美基元医疗美容医院从2022年4月8日开始在江汉区发展大道唐家墩路路北候车亭发布医疗广告,发布了2天,被省广监中心监测到后立即撤下。武汉美基元医疗美容医院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武卫健)医广﹝2021﹞第10-13-01号,内容为医院名称、诊疗科目、咨询电话等。而此次被监测到的广告使用了手绘卡通冠军形象,配文“美基元V整形,做自己的冠军”,与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案件调查期间武汉美基元医疗美容医院向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新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并已获审批。武汉美基元医疗美容医院辩称其实际发布的广告上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但省广监中心监测到的线索照片和武汉美基元医疗美容医院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
更多2022-07-27 00: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更多信用中国
江市监处罚【2022】9103号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2-07-27 00: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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