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西市监处罚〔2023〕227号
【无】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3-07-03 00: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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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监处罚【2023】26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3-03-03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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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监处罚〔2023〕26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为拓展业务,于2022年8月12日先后在新氧、美团及更美等网站平台发布了多个医疗广告,包括在新氧网站(网址https://www.soyoung.com/cp262718)发布“【手术吸脂】【吸脂瘦手臂】【手臂环吸】手臂吸脂/吸脂瘦手臂”及在更美网站平台(网址https://m.igengmei.com/promotion/5972619?sku_id=784879&distribute_type=1&distribute_id=39615707&is_share=1)发布“【伊肤泉微针】【毛孔紧致】收缩毛孔/嫩肤美白/淡化细纹”及(网址https://m.igengmei.com/promotion/5817040?sku_id=453387&distribute_typ)发布“【点阵激光】激光改善/去痘坑/痘印/细致毛孔/剥脱”等19条医疗广告。上述医疗广告发布前当事人曾向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了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2〕第330106-0098号),但这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2〕第330106-0098号)中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仅包括当事人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项目。因经过审批可以发布的医疗广告包含内容较少,当事人认为起不到很好的宣传效果,就委托杭州予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这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2〕第330106-0098号)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为蓝本,另外再自行增加了一些内容(有文字的,也有图片内容),制作成上述医疗广告并发布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上述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2〕第330106-0098号)中审批的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属于发布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委托杭州予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网站平台运营广告推广服务的广告费用为2500元人民币。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当事人能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于2023年2月18日将上述医疗广告整改完毕。
更多2023-03-03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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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管市监处罚〔2022〕0323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为拓展业务,于2022年5月10日先后在新氧、美团、更美及河狸家等网站平台发布了多个医疗广告,包括在微信小程序//杭州艾尔莎奥拉克医疗美容官微/BtcTjAA38EzKqu发布的“【伊婉V玻尿酸1ML】隆鼻/填充额头/垫下巴/丰眉弓/填鼻基底”及在更美网站平台(网址https://m.igengmei.com/promotion/5817297?sku_id=557555&is_share=1)发布的“【吸脂】全身,【全身吸脂12800任选能吸部位】活动见详情全身减脂瘦身”等35条医疗广告。上述医疗广告发布前当事人曾向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了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但这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号)中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仅包括当事人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项目。因经过审批可以发布的医疗广告包含内容较少,当事人认为起不到很好的宣传效果,就委托杭州予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这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号)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为蓝本,另外再自行增加了一些内容(有文字的,也有图片内容),制作成上述医疗广告并发布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上述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号)中审批的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属于发布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委托杭州予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网站平台运营广告推广服务的广告费用为2500元人民币。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当事人能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于2022年8月15日将上述医疗广告整改完毕。
更多2022-08-29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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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管市监处罚【2022】0323号
【无】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2022-08-29 00: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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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管市监处罚〔2022〕323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为拓展业务,于2022年2月18日先后在新氧、美团及更美等网站平台发布了多个医疗广告,包括在新氧网站平台(网址https://www.soyoung.com/normal/cpwap281466)发布“【埋线双眼皮】【埋线双眼皮】恢复快/术后隐痕”的医疗广告及在新氧平台商家网店“医生”栏中商家医务工作人员在撰写的日记中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和作证明广告宣传产品项目的实际效果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等42条医疗广告。上述医疗广告发布前当事人曾向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了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但这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号)中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仅包括当事人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项目。因经过审批可以发布的医疗广告包含内容较少,当事人认为起不到很好的宣传效果,就委托杭州予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这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号)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为蓝本,另外再自行增加了一些内容(有文字的,也有图片内容),制作成上述医疗广告并发布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上述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6-0072号)中审批的内容不相符,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属于发布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委托杭州予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网站平台运营广告推广服务的广告费用为2500元人民币。经我局执法人员教育后,当事人能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于2022年5月15日将上述医疗广告整改完毕。
更多2022-05-26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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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管市监处罚〔2021〕266号
【无】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22-02-28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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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管市监处罚〔2021〕992号
【无】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1-10-09 00:00:00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西卫医罚【2020】289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0-12-30 00:00:00
杭州艾尔莎奥拉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西溪路医疗美容门诊部1、病历资料医师签名栏盖有私章,无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2、使用的执业医师常某未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且未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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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卫传罚【2020】43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4-14 00:00:00
1、2020年03月29日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决定作出1、警告的行政处罚;2、2020年03月29日医疗废物暂存间未上锁防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决定作出1、警告的行政处罚;3、消毒灭菌的吸脂针包装袋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部分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包装袋外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存在涂改现象。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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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8012001170043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艾尔莎奥拉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西溪路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2020-01-17 00:00:00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艾尔莎奥拉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西溪路医疗门诊部于2020年01月12日14时11分在西湖区西溪路535-2号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其店外放有一连体垃圾箱,各设置一可回收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容量均为60升。现场检查时,可回收垃圾桶内混合投放有一次性塑料饭盒,其中一个有剩饭剩菜。执法队员现场发出西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8900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于2020年1月14日14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的规定,本处罚记录将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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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卫传罚【2019】174号
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艾尔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门诊部西溪路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要求等案
2019-07-22 00:00:00
1、污物通道内一医疗废物暂存柜无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无“禁止吸烟、饮食”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在洗消室的一个医疗废物垃圾桶医疗废物已满出,未用专用包装物存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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