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0号
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02月08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
更多2024-02-29 00:00:00
给予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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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90号
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02月08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
更多2024-02-29 00:00:00
给予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杭拱卫医罚〔2023〕71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3〕71号 案件名称: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04日至06月06日、2023年06月28至06月29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及实施术前讨论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01日
更多2023-11-01 00:00:00
对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5000元;
信用中国
杭拱卫医罚〔2023〕20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7-05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F1T86R现已查明: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美容主诊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使用非美容主诊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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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祥处罚【2022】04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2-11-25 00:00:00
经研究决定,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监祥处罚〔2022〕04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初,通过其注册的“天鑫美容”微信视频号,发布了一则标题为《鼻综合打造》短视频医疗广告。该视频中宣传该院院长倾力打造的“耳软骨+假体鼻综合打造”项目,视频中展示了“鼻整形精品案例,术前:鼻梁塌陷、鼻背款,鼻头肉多显大,鼻孔外扩不对称,鼻翼缘后退”,“术后2周:鼻梁挺直、五官协调立体,鼻头挺翘自然,两侧鼻翼自然对称,鼻孔不外露”。还介绍了“天鑫FUE隐痕植发,专业一对一私人订制,午休式手术,年终特惠等你来”、“超声波洗牙,高效祛除牙结石、牙菌斑、茶/烟渍,舒适洁牙,深度清洁,还你清新口气,自信笑容”,并展示了洁牙和眼综合案例术前后对比图片。另查明,该视频内容系当事人委托孙某制作发布,费用合计15000元。至2022年7月底当事人自行删除,该违法广告持续发布时长约2个月,期间点击量无法计算。以上涉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更多2022-11-25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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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1〕10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2-04-28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10134.93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卫传罚〔2021〕195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
2021-09-16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传罚〔2021〕195号被处罚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消毒隔离采样,2021年8月26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71742号的检测报告,发现:样品编号2021071742消毒供应室污染区终末漂洗水电导率123.2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10.1清洗用水:……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应≤15μS/cm”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消毒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的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其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的规定。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传罚告〔2021〕19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消毒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的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其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在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0001686)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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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1〕052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在新氧APP平台发布了一则标题为《6.6大促【吸脂】【全身吸脂4选1】手臂吸脂/背部吸脂/腰腹吸脂/大腿吸脂,光纤/宝丽太钻石精雕》医疗广告。广告中宣传该医院采用的抽脂医疗技术,具有“出脂密度大,速瘦6-10cm”等效果。同时,在广告中,还描述了“4D分层脂雕术”:“它的操作方式是先向吸脂部位注射肿胀剂,再通过隐蔽小切口将连接的金属吸管放置皮下,通过聚能共振的方式将脂肪吸出。针头的其中一头负责喷洒冲洗液,冲洗液内含有麻醉和能分解脂肪的成分,与此同时另一头利用利用共振将被分解的脂肪、冲洗液和肿胀液一同抽吸出体外,由于冲洗液和脂肪同步回收,减少了药物停留时间,因此它对皮肤组织损伤较小,恢复也较快。”至2021年6月4日,当事人自行删除违法广告,该医疗广告持续发布时长15天,期间成交量为3笔。当事人该发布广告期间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该医疗广告的制作费用为30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悦美整形APP,发布了一则标题为《鼻整形劳斯艺术鼻雕》的医疗广告。广告中描述了“重塑正挺鼻尖”、“重塑海鸥线”、“重塑牢固鼻支架”、“重塑挺拔鼻梁”等四方面医疗技术;并用两名患者照片,用以展示鼻整形效果。至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自行删除该违法广告,该违法广告持续发布时长34天,期间点击量为57次,销售量为零。当事人该发布广告期间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该医疗广告的制作费用为10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4日,通过大众点评APP,发布了一则标题为《生态小鹿眼PARK切开》的医疗广告,宣传“天鑫生态小鹿眼根据不同年龄求美者,分型分人,定制眼部改造方案,可根据需要进行双眼皮,内眼角,外眼角,赘皮赘脂,上睑下垂,睫毛倒插等多种眼部问题的改善和调整,通过一系列的眼部微雕,达到眼部美丽,灵动,纯真,清澈的理想效果。”至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自行删除该违法广告,该违法广告持续发布时长10天,期间销售量为零。当事人该发布广告期间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该医疗广告的制作费用为500元。以上涉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更多2021-09-15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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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卫医罚〔2021〕93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9-0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1〕93号案件名称: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等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德)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一、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当事人使用朱某堂、王某梅、李某为洪某英、贺某、安某等患者开展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治疗时,未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供应和调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二、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使用吴某竞为孙某开展静脉插管复合麻醉下假体(膨体)隆鼻术、鼻部注射物取出术、鼻小柱整形术、鼻头整形术、耳软骨垫鼻尖术、线雕提升术,孙某的《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中无医师签名。2021年7月5日,当事人使用朱某堂为洪某英开展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治疗,洪某英的病历中未记录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部位及用量。2021年7月7日,当事人使用李某为安某、樊某开展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治疗,安某、樊某的病历中未记录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注射部位及用量、无医师签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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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1〕008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2021-03-26 00:00:00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其创建的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杭州天鑫医疗美容”,发布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发布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医疗广告及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09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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