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市卫传罚(2021)8号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存放的灭菌包,其中一个灭菌包内可见明显污渍,包内器械(内镜用套管)可见明显锈斑。
2021-09-02 00:00:00
罚款叁仟元整(¥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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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象)市监药罚字〔2021〕第1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1-02-01 00:00:00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药罚字〔2021〕第1号名称:桂林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类型:个体工商户。住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96号一楼、二楼。经营者:郑俊英。经营范围: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项目详见核准记录);美容皮肤科(项目详见核准记录)/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生活美容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L79961172J。案由: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7月起在其美团APP平台开设的店铺“桂林时光整形美容”页面上对外发布多个其治疗的患者案例展示的医疗广告,通过在上述网络店铺页面发布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及文字描述等信息介绍并证明其医疗服务和治疗效果。于2021年1月25日被我局依法查处。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材料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询问笔录。3.发布广告页面内容截图。4.案件来源登记表。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时间不长,广告费用和浏览量较低,且主动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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