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市监处字〔2024〕1号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法
2024-01-02 00:00:00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88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城市监处字(2024)1号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4-01-02 00:00:00
【无】
-
青卫医罚字(2023)11066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3-10-08 00:00:00
【无】
-
青卫医罚字〔2023〕11066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在该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医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民基本规范》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23-10-08 00:00:00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信用中国
青市监处罚【2022】10017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更多2022-07-28 00:00:00
罚款人民币36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市监处罚〔2022〕10017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文化墙以及灯箱展台区宣传“华颜美连续3年斩获‘全国十大吸脂名院’称号、张庆院长连续3年蝉联‘吸脂项目全国销量冠军’称号”等内容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更多2022-07-28 00:00:00
罚款人民币36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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