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市监处罚〔2021〕909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下列药品的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军队特需药品;(4)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5)试生产药品
更多2021-09-17 00:00:00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4365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07-29 00:00:00
本机关2021年07月2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上述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21〕297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021-06-02 00:00:00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9〕960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19-11-22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除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貮万元整(2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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