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卫医罚【2022】29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7-05 00:00:00
被处罚人: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K8J2E 现已查明: 2022年05月19日,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等,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8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虞卫医罚〔2022〕29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K8J2E现已查明:2022年05月19日,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等,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8000.00元。
更多2022-07-05 00:00:00
对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8000元;
信用中国
绍虞市监案字〔2022〕129号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底,当事人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唐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上虞城区的小区发布了“艺美医疗美容(绍)医广(4)〖2021〗第07-08-01号女神月闺蜜同行最高享8.8折上折1人买单2人同美腋/唇脱毛年卡(12次)门市价/人780两人价199……”等内容的电梯框架医疗广告,发布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一个星期,涉及上虞滨江一号、城市之星、和润花园等19个小区共400个电梯计400个框架广告,总的广告发布费用是8000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绍)医广(4)〖2021〗第07-08-01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更多2022-05-11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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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医罚告【2021】55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1-05 00:00:00
被处罚人: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K8J2E 现已查明: 2021年11月09日,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填写及保管病历文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不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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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市监案字〔2021〕427号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2021-07-21 00:00:00
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67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
2021-05-20 00:00:00
当事人绍兴上虞区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的情节,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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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医罚〔2021〕7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04-06 00:00:00
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虞卫医罚〔2021〕7号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陈某)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共调剂处方5张。于2021年3月3日被我局查获,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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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市监案字〔2021〕86号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2-19 00:00:00
1、警告。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4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2
2021-01-19 00:00:00
当事人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违法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佰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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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传罚【2020】35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0-13 00:00:00
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新建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新建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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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传罚【2019】47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2019-12-10 00:00:00
经查,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构成了“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中关于违法情节“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节处“罚款1500元以下”裁量意见,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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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区监稽市监处字〔2019〕971号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上虞艺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9-07-16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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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市监案字〔2019〕453号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7-16 00:00:00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虞区监稽市监检处(2018)125号
【无】
发布虚假广告
0000-00-00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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