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卫医罚【2023】28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更多2023-12-05 00:00:00
警告、罚款1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天卫医罚(2023)28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2、未将使用的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2023-12-05 00:00:00
警告、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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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卫医罚〔2023〕05号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使用一名非美容主诊医师独立实施美容外科手术
2023-08-04 00:00:00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乌卫医罚(2023)05号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08-04 00:00:00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信用中国
乌天市监处罚【2022】68号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2023-01-11 00:00:00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6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乌卫医罚〔2021〕15号
乌市卫生健康委
交接班登记本上医师未签名;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021-11-23 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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