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一稽罚〔2023〕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其他违法
2023-06-28 00:00:00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002.8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01.43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云市监处罚【2022】965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2022-10-20 00:00:00
当事人:广州广美美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日,根据上级转办的线索,我局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8号首层广州广美美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官网“专家中心”板块上宣传21名专家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材料,涉嫌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8月4日,是从事医学美容行业的商事主体。当事人于2022年6月起在其官网“专家中心”板块,(网址:https://www.bygmzx.com/baoducheCk/bygmzx/doctor.jsp;存证目标IP:112.74.141.19;客户端IP地址:61.140.247.3)。发布介绍其特邀专家、整形外科、皮肤美容、微整形、麻醉科共21名专家资质,为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如①特邀专家查元坤是广美自然无痕面部整形技术授权使用专家、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②整形外科专家林勇是广美自然无痕面部整形技术授权使用专家、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③麻醉科李桢专家是广美麻醉科医师、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等。经国家卫健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未能查到上述专家在其机构的医生执业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上述广告,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询问笔录,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监测专项分析报告及电子数据确认函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自媒体发布该广告篇幅短、数量少,发布的时间短,且立即整改停止发布,对其经营的医疗美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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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市监处罚〔2022〕965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更多2022-10-20 00:00:00
当事人:广州广美美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2022年9月1日,根据上级转办的线索,我局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8号首层广州广美美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官网“专家中心”板块上宣传21名专家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材料,涉嫌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8月4日,是从事医学美容行业的商事主体。当事人于2022年6月起在其官网“专家中心”板块,(网址:https://www.bygmzx.com/baoducheCk/bygmzx/doctor.jsp;存证目标IP:112.74.141.19;客户端IP地址:61.140.247.3)。发布介绍其特邀专家、整形外科、皮肤美容、微整形、麻醉科共21名专家资质,为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如①特邀专家查元坤是广美自然无痕面部整形技术授权使用专家、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②整形外科专家林勇是广美自然无痕面部整形技术授权使用专家、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③麻醉科李桢专家是广美麻醉科医师、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疑难整形修复援助中心专家等。经国家卫健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未能查到上述专家在其机构的医生执业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上述广告,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询问笔录,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监测专项分析报告及电子数据确认函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自媒体发布该广告篇幅短、数量少,发布的时间短,且立即整改停止发布,对其经营的医疗美容项目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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