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市监处罚〔2023〕8334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
2023-05-16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925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京海市监处罚〔2023〕6258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2023-05-06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京海市监处罚〔2022〕3863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经营,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北京亚楠容悦医疗美容诊所”是当事人在新氧app上开设的店铺,其中在该店铺医生任影账号内,有发布名称为“腰腹吸脂案例分享”视频广告,其中有三张腹部图片,当事人在该涉案视频广告内宣称其为“腰腹吸脂术前术后对比图”,在此广告下方链接有商品,名称为“同款美体塑形”,点击后出现产品“手术吸脂”,标价13814元,当事人承认该涉案广告是其利用新氧平台上的亚楠容悦医生任影账号发布,且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 再查,该涉案广告中使用的腹部对比图为患者李婷女士在当事人处进行腰腹吸脂服务的对比图,当事人出具了患者李婷的门诊病历和与其签订的案例使用协议,均有患者签字。 另查,当事人与新氧网签订的协议中,未对具体广告费用进行规定,双方以年为单位通过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签订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时间以一年为限,平台服务费用49750元人民币整。 又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其在新氧上架产品的截图,共计199款,合计每款产品广告费用为49750/199=250元/年。该涉案视频广告生成的项目ID为1138334,广告费用为250元。 又查,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新氧app运营主体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询问调查函,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广告费用问题。截止目前,上述公司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更多2022-12-27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50元;
信用中国
京海市监处罚【2022】3863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2022-12-27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5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京海市监处罚【2022】3567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
2022-09-16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京海市监处罚〔2022〕3567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悦美网站经营网店,对外销售其美容服务项目。此次举报中涉及到的产品共有5款,分别为:一、商品编号251070,埋线提升服务,宣传可“消除”;二、商品编号150019,超微小气泡,宣传“清除毛孔”;三、商品编号233751,超微小气泡单次体验,宣传“清除毛孔”;四、商品编号251923,超微小气泡院长亲诊,宣传“清除毛孔”;五、商品编号139516,埋线提升单部位,宣传“消除脂肪”。依据常理推断,毛孔和脂肪属于人体组成部分,不存在可能性将毛孔清除、或将人体脂肪消除。现场检查当事人公司并对美容服务人员询问,发现“清除”、“消除”的话语属于美容行业常用俗语。使用“清除毛孔”的表述,用以向消费者表达产品对于毛孔的收缩功效,可以让毛孔看不到,像是毛孔没有了一样。使用“清除脂肪”也是为了表达对于多余脂肪的消减效果,帮助顾客控制体态。人体本身是不可能没有脂肪的,也没有产品能达到完全在不伤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将人体脂肪完全清除。 另查,当事人与悦美网签订的协议中,未对具体广告费用进行规定,双方以年为单位通过一次性服务费的方式签订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时间以一年为限,平台服务费用40000元人民币整。 再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材料,称其与悦美网签订协议后,委托第三方个人设计师对199个产品(112个已经下架)进行广告制作,按照每个项目广告制作费用250元支付(包含后续项目修改,合作期限是12个月),总费用为49750元,分4个季度支付,每个季度支付12437.5元。本案涉案广告5个,广告费用共计250*5=1250元。 又查,我局于2021年3月13日向悦美网运营主体北京维康恒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询问调查函,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广告费用问题。截止目前,上述公司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另查,当事人在悦美网上发布上述5个医疗美容类广告,未获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广告核审证明,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更多2022-09-16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信用中国
京海市监处罚【2022】3472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2022-09-05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京海市监处罚〔2022〕3472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亚楠容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2022-09-05 00:00:00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京海市监罚字〔2021〕440号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
2021-06-28 00:00:00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055.9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京海卫传罚〔2019〕0589号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2019-05-30 00:00:00
罚款3000元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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