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昆处罚〔2023〕696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2023-11-07 00:00:00
1.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带吸收线缝合针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带吸收线缝合针9包,并处2万元罚款。2.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移交卫健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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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市监罚〔2023〕448号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
2023-10-25 00:00:00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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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盘消行罚决字〔2023〕第0091号
昆明市盘龙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应急广播故障、排烟系统故障,联动测试不正常)
2023-08-07 00:00:00
给予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昆卫医罚〔2023〕001号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023-01-04 00:00:00
警告,罚款20000元
信用中国
昆卫医罚【2023】001号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无
2023-01-03 00:00:00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金额20000元,加处罚款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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