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珠卫健罚字〔2023〕286号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市场违法行为
2023-11-03 00:00:00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珠香市监处罚〔2023〕8-30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6-15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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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监行政行处字〔2021〕0004号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更多2021-06-23 00:00:00
当事人对购进的医疗器械,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及票据,未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外包装标识为“SUNGSHiM”(规格:30G/100pcs)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81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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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香市监处字【2019】8-21号
珠海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违反广告管理行为
2019-05-30 00:00:00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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