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市监处罚〔2024〕36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24-04-11 00:00:00
当事人通过视频直播介绍服务项目信息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相关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相关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3〕37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5-18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9367104 现已查明: 2023年03月20日,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罚【2023】118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023-02-06 00:00:00
综上,责令当事人对经营使用过期的牙齿美白剂的行为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过期的药用氧化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违法广告的影响,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牙齿美白剂3盒。 2.没收过期的药用氧化锌1袋。 3.罚款4002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罚〔2023〕118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0日从温州市天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5盒牙齿美白剂(其中Productiondate:11JAN2021的4盒,Productiondate:22JUL2021的1盒;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203170208;有效期:12个月),进货单价为840元/盒,共计42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牙齿美白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将上述牙齿美白剂用于给患者进行牙齿美白处理,使用牙齿美白剂的费用包含在整体诊疗费用中,未单独计价,无法计算具体使用所得。当事人在该牙齿美白剂使用有效期内共使用2盒,剩余3盒贮存于当事人医院一楼技工室的冰箱内。上述3盒牙齿美白剂于2022年08月18日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过期。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2520元。又查明,当事人2019年08月25日从陕西正一药用辅料有限公司购入1袋药用氧化锌(规格为500g;类别为药用辅料,填充剂和抑菌剂等;生产企业为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为川20160138;生产日期为20190108;生产批号为190101;有效日期为20220107),进货单价为40元/袋,共计4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用氧化锌,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将上述药用氧化锌作为给患者进行牙齿治疗处理时的耗材使用,使用药用氧化锌的费用包含在整体的诊疗费用中,未单独计价,无法计算具体使用所得。当事人上述药用氧化锌已拆封并贮存于医院一楼诊室的操作柜内。上述1袋已拆封的药用氧化锌于2022年08月18日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过期。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的过期药用氧化锌的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为了宣传艾维岚玻尿酸及该产品的医疗功效,于2022年08月初在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宁波薇琳美容医院”中发布宁波薇琳美容皮肤科院长黄荣推荐艾维岚玻尿酸的视频,该视频文字部分含有“亲自体验实力认证艾维岚百瓶大师——黄荣”等内容,视频内容提及“通过艾维岚童颜针注射之后呢能够达到一个最佳的效果”等推荐用语。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经查询,当事人在上一年度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更多2023-02-03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更多信用中国
甬鄞卫医罚【2022】15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9-28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9367104现已查明:2022年07月04日,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2〕15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
2022-09-28 00:00:00
对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0元;
信用中国
甬鄞卫传罚〔2022〕96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6-01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9367104现已查明:2022年04月16日,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1〕4379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11-08 00:00:00
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2日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吴以梦)从事本专业(护理)以外(口腔科)的诊疗活动、于2020年06月16日使用卫生技术人员(汪苗风)从事本专业(护理)以外(口腔科)的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当罚字【2021】第2000221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
2021-10-29 00:00:00
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4327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
2021-07-07 00:00:00
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放射防护用品进行自检,不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中关于“使用中的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每年因至少自行检查1次,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而降低防护质量,若发现老化、断裂或损伤应自行及时更换”的要求,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1〕4126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4-13 00:00:00
你单位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不符合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从严从紧做好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出入通道管理,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查验健康码、测体温、戴口罩……加强住院病区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出入管控。原则上不探视,非必要不陪护,确有需要的实行“一人一陪护”,固定陪护人员必须凭陪护证、健康码及核酸检测证明进入病区,并做好健康监测……所有住院患者必须接受核酸检测”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行为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中规定的“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我局经重大案件再次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传罚〔2020〕416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1-26 00:00:00
A、该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B、药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上事实,A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的行政处罚;B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67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
2020-11-17 00:00:00
被处罚单位于2019年3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鄞州区桑田路与百丈东路交叉口东南侧的薇琳美容医院朝北墙面上擅自设置1块广告牌,广告面积约15平方米。经查,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处罚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卫医罚〔2020〕007号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0-09-22 00:00:00
该公司:(1)不具备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的雷艳莉医师在无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为邵晨曦、陈巍、席翠翠、赵君姚顾客开展重睑形成术、内切眼袋术,为张红开展内路眼袋医疗美容服务,为顾客黄蕊新开展腰腹部脂肪环吸术、腹部紧致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2020年4月24日至6月29日期间该公司医生王永书、曾举、王春娟、高明英开展微整形治疗中所形成42份门诊病历未按规定填写A型肉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注射液的商品名、产地、知情同意书、病历记录、微整形治疗记录医师签名处未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综上,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0〕4315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5-22 00:00:00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顾客马XX2020年02月28日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医师未签名、2020年02月27日心电图报告医生未签名)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同时具有上述2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应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你单位最低处罚幅度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20〕220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20-04-07 00:00:00
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9〕958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管案件
2019-11-19 00:00:00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14包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放罚〔2019〕4192号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鄞州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案
2019-10-15 00:00:00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XXX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9〕74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9-18 00:00:00
罚款4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7〕150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见处罚结果
2017-04-14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市监处〔2017〕150号;案件名称:宁波江东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其他广告违法行为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江东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建法;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我们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36号的宁波江东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互联网的网页(http://www.nbredream.com)上用于文静的名字及图片作宣传代言的广告,具体内容有:手术前故事、于文静主治医生、打造真人芭比,签约代言、于文静的蜕变之旅、术后恢复过程实况及各主治医生刘波受邀出席网易风尚盛典等。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本局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16年11月开始,在互联网该公司的网页(http://www.nbredream.com)上超出《医疗广告审查》内容,对外发布用于文静的名字及图片作宣传代言的广告,具体内容有:手术前故事、于文静主治医生、打造真人芭比,签约代言、于文静的蜕变之旅、术后恢复过程实况及各主治医生刘波受邀出席网易风尚盛典等。于文静实际名字为“于雯静”,于2016年10月10日与宁波江东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宁波薇琳案例打造协议”,协议优惠总价为11540元。根据协议,患者于雯静将按公益宣传作为补贴手术费用。截止2016年12月20日案发时,该广告制作宣传费用为11540元。另查明,该公司在2016年07月15日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88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04-2900:00:00.0;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日期:2017-04-14
更多信用中国
东公(消)行罚决字〔2016〕0294号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江东区大队
宁波江东薇琳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2016-11-25 00:00:00
【无】
-
暂无内容信息
下载医美查APP
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