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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米兰柏羽(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

杭州米兰柏羽(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

电话:暂无信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335号
占地面积2000m²治疗室8个医疗美容医院成立12年
简介:杭州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是国家卫生部批准成立的正规整形美容医院;院内设有美容皮肤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杭州米兰柏羽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以健康医美、品质医美、口碑医美为理念,为广大求美者提供无微不至的专业服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3〕第330105-0029号

医院资质

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
2012/04/18至2999/12/31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编码
91330103593079083B
法人
叶煌
注册资金
1621.26115万
经营范围
服务: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执照

证件有效期
2021/12/10至2026/12/09医疗执照
医院级别
未定级
医院资质
医疗美容医院
麻醉科
科室范围
整形外科专业,医学检验科,医疗美容科,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口腔科专业,免疫学专业,中医科,麻醉科,皮肤科,皮肤科专业,医学影像科,临床微生物学专业,外科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血液内科专业

医院风险

行政处罚 22条

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名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数据来源

杭拱卫医罚〔2023〕61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19日,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为就医者王某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cn)按缴款单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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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0:00:00

对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1000元;

信用中国

杭拱卫医罚(2023)61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3-09-05 00:00:00

【无】

-

杭拱天水罚决字〔2023〕第00009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体育场路335、337号底楼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鉴于当事人一年中第一次出现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第一次罚款500元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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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00:00:00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信用中国

杭拱市监处罚〔2023〕309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3-06-09 00:00:00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美团平台、新氧APP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共计73个医疗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新氧APP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祛黑眼圈”的功效表示,但与实际功效不符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两年内已被处罚三次以上,在案发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的广告进行整改的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两年内已被处罚三次以上,在案发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的广告进行整改的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720元。综上,经研究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560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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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监处罚【2023】53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023-02-24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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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监处罚〔2023〕53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小红书、百度网页、美团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一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如:在小红书平台宣传“正版超光子嫩肤”项目,广告文案包含“重磅推荐,本期必入,一站式解决多种肌肤问题,肌肤问题一扫光,超光子嫩肤大型真香现场”等内容,在“杭州嗨体九月限时体验价”中宣传“颈纹克星,轻松养成天鹅颈”;在百度平台宣传“贝塞尔曲线双眼皮”项目,广告文案包含“三天即可拆线,恢复期比传统手术快2倍,恢复更快”等内容,“3D内窥镜隆胸”项目包含“低损伤,恢复快,自然真……利用电凝射频刀逐点剥离,出血量更少,术后恢复更快”等内容;在美容颜平台宣传“冰点脱唇毛特惠”宣传“轻松脱毛,永不受困扰”,在必应搜索的项目“闪电祛斑”项目,广告文案包含“精准定位实力祛斑……医学祛斑不止是快更安全通过医学皮肤检测认清色斑祛斑更有效!美国Visia皮肤检测,全方位扫描肉眼看不到的肌肤状况,探测斑点根源,精准定位斑点类型,辅助医生定制针对性方案。……精选560能量光治疗后色斑消除。蓝宝石的治疗头和冷却技术让治疗过程更安全舒适。治疗后第一天轻微的结痂不影响洗脸化妆。第五天掉痂后皮肤干净清爽”等内容);二是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必应搜索等平台使用患者“术前”“术后”进行对比)。已发布的上述广告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委托上海奕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及维护,费用为1200元/年,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已对涉及的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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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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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拱卫医罚【2022】78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2-02 00:00:00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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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027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新氧”“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大众点评”“美团”“百度”等平台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一是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如:“双眼皮手术在医学上称为“重睑术”,最常见的方法有埋线法和切开法等”在“光子嫩肤”中宣传“什么是水光补水解决真皮层缺水的问题;什么是中胚层疗法等”;宣传超冰脱毛的医疗技术“超冰脱毛是激光脱毛的一种,也是目前新的技术”及“超微气泡技术”);二是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有广告中使用患者“术前”“术后”进行对比,还有使用医务人员作宣传的广告:“想知道什么是酷塑吗?一起来听听王医生怎么说”);三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如“脂肪胶移植全面部填充”宣传“一次注射自然减龄;一次注射效果明显;无需动刀不留痕迹;安全无创”,“酷塑金牌体雕师带你减肥不迷路-全程躺瘦精准减脂无恢复期更轻松非侵入示更安全冷冻减脂不反弹”,“材料安全安全麻醉安全塑美”)。已发布的上述广告均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委托上海奕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及维护,费用为1200元/年,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截止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已对涉及的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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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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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027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2022-09-27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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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064号

【无】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2-03-18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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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162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02

2021-10-18 00:00:00

现查明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单位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医疗美容,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总宽度的50%,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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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161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医疗美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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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00:00:00

决定给予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杭卫传罚〔2021〕194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

2021-10-1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传罚〔2021〕194号被处罚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3079083B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6日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35、337号二楼至五楼的你单位进行消毒隔离采样。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80219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编号2021080219-001供应室清洗间终末漂洗水的电导率96.4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10.1清洗用水:……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应≤15μS/cm(25℃)”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因未及时更换净水器滤芯导致的供应室清洗间终末漂洗水的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的要求。你单位因未及时更换净水器滤芯导致的供应室清洗间终末漂洗水的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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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市监处罚〔2021〕16023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在新氧医美app平台上发布含有“利用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等内容的广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在线商城上发布 “12大爆品项目低至68元起:唇毛/腋毛年卡(6次)原价2800特惠价¥68、四脂脱毛4选1(6次)原价4600特惠价¥618/首次、相控全面部/颈部/黑眼圈原价4800元特惠价¥618/首次”等共48种项目宣传原价的商品。上述广告,2021年6月3日及2021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与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发现上述内容并获取证据。经查,该公司在新氧医美app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上宣传上述内容是当事人委托上海奕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及维护,费用为1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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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00:00:00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价格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因无法准确界定消费者是否因当事人标识虚假的原价或者虚构原价而购买其产品,且消费者成交的价格存在打折后与当事人达成的成交价格。故该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按无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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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卫医罚〔2021〕105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1^02

2021-08-3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医罚﹝2021﹞105号被处罚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3079083B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接到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群众来信处理单(杭卫健信〔2021〕48号),投诉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执业助理医师陈倩影单独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及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对邱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于2021年6月2日对位于体育场路335、337号二楼至五楼的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门诊病历二份:病案号666159865的病历姓名邱某,性别女,就诊时间2021年4月17日,医生签名为“方某”;病案号666159603的病历姓名金某,性别女,就诊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2日,病历中未见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2、该院626房间设烟具两个,633房间设烟具一个,拍照八张。3、提取陈某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方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方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电子版打印件。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烟具为由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你单位书写的金某的病历(病案号666159603)缺少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2、你单位在该机构的626房间和633房间设置烟具。1、你单位书写的金某的病历(病案号666159603)缺少2021年6月2日的知情同意书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00元)。2、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室内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场所。你单位在该机构的626房间和633房间设置烟具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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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71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4-14 00:00:00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八)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针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以上三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共处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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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509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过一年有效期后,未经审查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

2020-11-20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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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070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020-01-20 00:00:00

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19〕2127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2019-11-11 00:00:00

鉴于当事人就餐人数较多,每周的其中二天就餐人数达到61之之多,以及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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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9〕1059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9-30 00:00:00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19〕1151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9-25 00:00:00

对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元。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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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卫公罚【2019】5032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格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2019-05-30 00:00:00

你医院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经营生活类美容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2.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6个月的”,“加重情节”,裁量幅度:“罚款5000-12000元”,本机关拟给予你医院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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