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三稽罚〔202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一)增值税1.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提供生活服务应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2,489,631.50元,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合计4,715,301.2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2020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你公司2020年应缴增值税0元,已缴29,394.80元,多缴29,394.80元(其中:第一季度多缴12,394.80元;第二季度多缴6,000.00元;第四季度多缴11,000.00元)。2.你公司2021年提供生活服务应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1,357,341.71元,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合计4,421,568.51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2021年1月~3月免征增值税;4月~12月减按1%征收增值税。你公司2021年应缴增值税82,269.11元,已缴36,301.93元,少缴45,967.18元(其中:第二季度少缴19,695.15元;第三季度少缴13,045.81元;第四季度少缴13,226.22元)。3.你公司2022年提供生活服务应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8,106,789.79元,申报增值税应税销
更多2023-08-31 00:00:00
(一)你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少缴2021年~2022年增值税合计29,320.09元(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少缴3,346.16元;2021年第四季度少缴13,226.22元;2022年第一季度少缴12,747.71元)和少缴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合计2,219,450.68元(其中:2020年度少缴1,217,511.59元;2021年度少缴1,001,939.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序号10“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裁量基准的规定,上述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向你公司追征上述少缴的税款共计2,248,770.77元外,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124,385.40元。(二)你公司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序号19“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2,296.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6,1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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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24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违法行为
2023-07-21 00:00:00
【无】
-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24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07-21 00:00: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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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象)市监罚字【2022】第86057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2-09-14 00:00:00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2〕第86057号 当事人:桂林星范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MYBJ02Y,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 案由:桂林星范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案。 经查实,当事人在新氧网站(https://www.chicyoun g.com.cn/)和美团网站(https://gl.meituan.com/)页面上发布广告均与其2022年2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所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以及案件来源。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基本情况。3.发布广告页面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事实。4.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反映的情况。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违反了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属于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在新氧网站和美团网站上所出现与其相关的用户体验日记中的真人案例对比为网站用户消费后根据自身体验发布上传,不属于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2.涉及当事人的举报属于职业举报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举报;3.疫情以来经营困难,勉强支撑度日,希望免于行政处罚。我局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依据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违法所得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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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象〕市监罚字〔2022〕第86057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实,当事人在新氧网站(https://www.chicyoun g.com.cn/)和美团网站(https://gl.meituan.com/)页面上发布广告均与其2022年2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所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以及案件来源。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基本情况。3.发布广告页面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相符的医疗广告事实。4.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反映的情况。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更多2022-09-14 00:00:00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信用中国
桂市(象)市监药罚字〔2021〕第2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1-02-05 00:00:00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药罚字〔2021〕第2号当事人:名称:桂林星范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向东,经营范围: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MYBJ02Y。案由: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经查实,当事人在2018年起在其设立的公司网站“http://www.starstyle-gl.com”页面上发布多个其公司治疗的患者案例展示,通过在上述网站页面上发布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及文字描述等信息介绍证明其医疗服务和治疗效果。于2021年1月11日被我局依法查处。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材料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询问笔录。3.发布广告页面内容截图。4.案件来源登记表。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时间不长,广告费用和浏览量较低,且主动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及时将网站页面上违法内容进行删除处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当事人上述网站浏览量较低,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较小,且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请求免于处罚。我局经复核后,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申辩不予采纳。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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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卫医罚【2019】25号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使用两名非卫技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
2019-09-23 00:00:00
【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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