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越市监处字【2022】133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欺诈行为;
2022-05-10 00:00:00
公司名称: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2560608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秀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0525606084010419D1542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81号二层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在新氧网站(https://y.soyoung.com)提供“水光补水”商品(医疗美容服务)价格和商品详情等内容变化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两时段固定的‘水光补水’商品价格和商品详情没有变化”。根据鉴定结论,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2021年8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新氧网站正在开展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的优惠活动,活动网页上标注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优惠活动价格为607元,原价为1213元,但当事人开展的每期优惠活动结束至下一期优惠活动开始,期间未曾恢复过原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鉴此,本局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有偿服务以提高营业额,于2020年12月5日开始,以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名义在新氧网站开展了多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当事人在促销活动网页上标注“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水光补水]2ml[水光补水]术唯可水光补水3次1213元”等词语,用于表明开展促销活动的主体和促销活动服务项目;在促销活动网面上标注“新氧价?607”词语和“?1213”字符,其中“新氧价?607”表明促销活动期间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价格为607元,“?1213”字符表明已取消1213元的原价;在促销活动网面上标注“活动结束恢复?1213”词语,表明每期促销活动结束后将会恢复原价1213元。另外,在促销活动网页上设置倒计时器,采用倒计时方式显示每期促销活动的剩余时间。于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当事人在新氧网站开展了多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将该服务项目原价1213元降低至607元作为促销活动期间的价格,并在促销活动网页上表示活动结束恢复原价1213元。在每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项目(包括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已连续不间断地重复开展了多期的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期间未曾恢复过原价1213元。自当事人开展上述促销活动之日起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已有25位消费者参加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并接受医疗美容有偿服务,当事人共收取医疗美容服务费15164元,违法所得共113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网络维护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证据三、当事人开展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网页截图、《已报名商品表》(网络后台记录截图)、经营流水台账、消费单和缴费通知(收费收据);证据四、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2022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谎称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有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欺诈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384元;二、罚款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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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越市监处字【2020】141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0-08-13 00:00:00
当事人: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2560608T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8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莫秀连经营范围:门诊部(所);临床检验服务;美容服务。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81号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涉嫌未经审查。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对外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并在网店上发布“[韩国进口大V线不限根数]全脸进口PPDO线提拉紧肤”等医疗美容项目,当事人虽取得《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A)广(2018)第220号、粤(A)广(2019)第219号、粤(A)广(2020)第169号),但当事人网店发布的医疗广告没有按审查的内容发布,包含了大量未经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从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一共向“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方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了194150.79元,用于网店的运营,上述费用包括了广告发布及“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方向其提供的商家中心(管理系统)、商户通(门面装饰、发布团购、预定等权限)、SAAS/小程序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单纯的广告费用无法统计,所以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证据三、当事人网店医疗广告宣传截图打印件。证据四、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取得《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A)广(2019)第219号)及2020年05月29日取得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A)广(2020)第169号)复印件;证据五、当事人开设网店“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方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证据六、当事人支付给“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方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部分发票复印件;证据七、《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关情况的函》原件及附件: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络平台的网店发布“[韩国进口大V线不限根数]全脸进口PPDO线提拉紧肤”等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13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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