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卫医罚〔2020〕25号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0-11-26 00:00:00
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患者档案中郭家琪纳米微针治疗和施珠敏脱腋毛没有医师诊断治疗记录和签字(2名患者)。2020年8月27日,丽水颜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治疗室内感染性医废包装袋内有针头。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莲都区农商银行万象支行(地址:莲都区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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