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南湛税罚(20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1份
2024-05-15 00:00:00
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青卫医罚字(2024)11001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接上级转办件,对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
2024-03-07 00:00:00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青卫医罚字〔2024〕11001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从事医美容活动逾期未改正
2024-03-07 00:00:00
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信用中国
青卫医罚字(2023)11053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3-10-10 00:00:00
【无】
-
青卫医罚字〔2023〕11053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2023-10-10 00:00:00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青南市监广处字〔2022〕459号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2023-03-12 00:00:00
【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卫医罚字〔2022〕1123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22-12-06 00:00:00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青南市监广处字【2022】第144号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更多2022-11-07 00:00:00
罚款3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南市监广处字〔2022〕第144号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陈梦连举报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微博广告宣传中使用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图片,上述行为存在对医疗项目的功效作出断言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
更多2022-11-07 00:00:00
罚款3000元。
信用中国
青卫医罚字〔2022〕11004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2-04-20 00:00:00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卫医罚字〔2022〕11003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2-04-20 00:00:00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南市监当处字〔2022〕1012号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企业在美团、大众点评、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
2022-02-14 00:00:00
罚款人民币6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南市监当处字【2022】1010号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网络举报,该企业在APP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2022-01-13 00:00:00
罚款人民币3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市监处罚〔2021〕02014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1-09-09 00:00:00
罚款10万元v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卫传罚字【2021】1102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21-08-30 00:00:00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卫传罚字【2021】11026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21-08-30 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卫传罚字〔2021〕11027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位该单位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见该医院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该医院2楼治疗室17、治疗室18、治疗室12、治疗室20的锐器盒内发现刀片、针头、棉签、纱布、棉球等物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更多2021-08-30 00:00:00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
青卫传罚字〔2021〕11026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位该单位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见该医院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该医院4楼手术室门外检查发现一瓶易适康手皮肤消毒液(净含量:500ml),瓶身启封日期为:21年02月08日14时,该产品标签说明书显示启封后使用有效期为60天。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手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0-2020)5.3.2的要求。
更多2021-08-30 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信用中国
青南卫医罚字〔2021〕009号
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5日,市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1号甲5号楼的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更多2021-06-10 00:00:00
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
青价检处〔2016〕17
物价局
罚款
2016-09-30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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