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92号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2023-12-29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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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92号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1月28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更多2023-12-29 00:00:00
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金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93号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5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更多2023-12-29 00:00:00
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信用中国
金市监处罚〔2023〕14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2023-07-10 00:00:00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8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金市监开处罚【2022】789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2-12-27 00:00:00
以上罚款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金市监开处罚〔2022〕789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经查明:2022年7月至8月,当事人在三个网络平台(新氧、美团、更美)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并配有医生、患者形象作证明。上述广告页面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不一致。网页广告制作费用500元。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通过微信购买一台医疗器械“M22嫩肤仪”用于自己店内医疗美容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该台设备购入金额人民币3000元。因当事人使用该台设备未作登记,具体使用情况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更多2022-12-27 00:00:00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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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11号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
2022-07-19 00:00:00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211号研发楼的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银行柜面缴纳款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19日。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11号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211号研发楼的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更多2022-07-19 00:00:00
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10号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211号研发楼的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更多2022-07-19 00:00:00
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13号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
2022-07-19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银行柜面缴纳款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19日。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313号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211号研发楼的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更多2022-07-19 00:00:00
决定给予金华亚美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金市监开处罚〔2022〕256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2月中旬,当事人在五个网络平台(新氧平台、柠檬爱美网站、大众点评店铺、更美、美了么)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并使用“抗氧化、浙中地区口碑大咖、资深医师、祛除熬夜疲态减衰优品、恢复期短、抗衰老、科学祛斑安全有效、30分隐痕操作一站式解决肿胀泡”等内容对相关医疗广告做宣传并配有医师形象。2020年3月,当事人在新氧平台搭建案例合集板块,发布患者治疗前后的对比图片。另,当事人未在上述平台的广告页面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更多2022-05-25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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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婺卫传罚〔2021〕49号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02
2021-12-10 00:00:00
2021年11月10日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的《卫生违法线索交办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及由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金华XX综合门诊部合伙企业:一名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21年11月18日,本机关以该企业涉嫌违反消毒管理规定为由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消毒管理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该企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韩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林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1年12月1日受委托人林XX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12月1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2月2日该企业提交的《整改书》1份等。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向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婺卫传罚告〔2021〕49号),告知拟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该企业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上述情况,本机关认为该企业“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该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金市监开处罚〔2021〕411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9-09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6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金市监开稽罚字〔2021〕33号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3-17 00:00:00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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