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青税建分罚〔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
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价税合计31416元的发票。
2024-01-19 00:00:00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信用中国
南青税建分罚(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
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价税合计31416元的发票。
2024-01-19 00:00:00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
南青市监罚字(2022)660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07-11 00:00:00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用语“适用于眼部,可淡化黑眼圈”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且与原适用范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需提交下列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广告宣传。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用语“适用于眼部,可淡化黑眼圈”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已经取得变更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款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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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青市监处罚【2022】242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
2022-10-20 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青市监处罚〔2022〕242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22-10-20 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信用中国
南青市监罚【2022】82001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2-03-29 00:00:00
警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青)市监械处罚〔2020〕59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020-11-27 00:00:00
警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青市监处字【2019】8004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019-06-21 00:00:00
罚款1.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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