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市监处罚〔2022〕695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海曙雅韩宁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美容服务;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中医科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当事人在二楼药房置物架上摆放有爱芙莱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14盒,自2022年6月1日至检查当日,室温在25-28℃之间,上述医疗器械产品的外包装标示:贮存条件为2-10℃。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7月28日分别从位于**的**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PG20220205、PG20220301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各10盒,每盒2支,每支1.0mL,共计采购20盒。进货单价**元/支;批号为PG20220205的涉案医疗器械使用了12支,库存8支,共使用6盒,4盒未使用;批号为PG20220301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购进10盒未使用;上述20盒的医疗器械产品自购进至案发均置于室温为25-28℃的环境下。
更多2022-09-27 00:00:00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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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海市监处罚【2022】695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违法行为
2022-09-27 00:00:00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海市监处罚〔2022〕669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宁波海曙雅韩宁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11月18日,主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2020年3月,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平台开设了名为“雅韩宁悦医疗美容”店铺,主要用来经营医疗美容服务。2022年4月,当事人发布标题为“淡斑修复体验包M22升级版+淡斑美白水光+舒敏之星”的医疗美容广告,图片上宣传有“M22光子嫩肤”字样,该广告发布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于宣传的“M22光子嫩肤”涉及具体的诊疗方法,但不构成对功效的保证;2021年9月,当事人发布标题为“内切祛眼袋一袋了无痕改善松弛隐痕自然”的医疗美容广告,图片上宣传有“改善松弛、隐痕自然”字样,该广告发布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涉及具体诊疗方法和对功效的保证。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的员工设计、制作后上传到大众点评平台上,只涉及员工人工费用,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未给大众点评平台提供另外的广告费用。另查明,标题为“淡斑修复体验包M22升级版+淡斑美白水光+舒敏之星”的医疗美容广告,价格为*元/次,标题为“内切祛眼袋一袋了无痕改善松弛隐痕自然”的医疗美容广告,价格为*元/次,由于当事人自链接上架后在同个链接上传过不同项目,现在后台查到的链接成交记录系多个项目的成交记录,无法辩别涉案项目的成交数量,故销售收入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下架了涉案产品。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当事人过去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更多2022-09-19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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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海市监处罚【2022】669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2-09-19 00:00:00
关于当事人发布“淡斑修复体验包 M22升级版+淡斑美白水光+舒敏之星”、“内切祛眼袋 一袋了无痕 改善松弛隐痕自然”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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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应急罚〔2022〕034号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宁波海曙雅韩宁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2-03-23 00:00:00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03-11对宁波海曙雅韩宁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宁波海曙雅韩宁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事实及我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当事人主体适格;","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n本机关于2022年0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海市监处罚〔2021〕850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海曙雅韩宁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11月18日,主要经营医疗美容。2020年3月份,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开设店铺“雅韩宁悦医疗美容”。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在雅韩宁悦医疗美容店铺上架“【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医疗美容项目,基本定价是10000元(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还有部分折扣)。当事人在宣传“【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医疗美容项目过程中使用了“精细化修复 还您自然笑容 1、精准测量重建生理结构 术前对唇部数据进行精准测量,精细化解剖科学重建人中、唇珠、唇峰、鼻尖及鼻翼;2、多点分层粘膜微创剥离修复更快 采用多点分离微创剥离的方法,减少损伤,切口小,术后肿胀轻,恢复更快;3、多层减张缝合形态自然 采用多层减张缝合,切口逐层精细缝合,注意每一个细节,术后形态自然;4、肌肉力学动静态模拟术后笑容自然 利用唇鼻肌肉力学原理,在各种不同张力状态模拟变化规律,对比动静态变化,准确把控唇弓弧度、微笑点和对称度,术后笑容自然”字样。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发布“【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医疗美容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美容广告由当事人策划部人员设计、制作、发布,因广告费用仅涉及策划部工作人员劳务费用,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在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删除了涉案医疗广告内容。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18日,大众点评上雅韩宁悦医疗美容店内“【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项目实际销售数量为零。 办案认为:当事人在大众点评“雅韩宁悦医疗美容”店铺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含有“多点分层粘膜微创剥离修复”、“采用多层减张缝合”等医疗技术内容的“【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涉及医疗技术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雅韩宁悦医疗美容”店铺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含有“多点分层粘膜微创剥离修复”、“采用多层减张缝合”等医疗技术内容的“【天使唇裂修复】唇腭裂二期/唇裂鼻修复”医疗广告的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违法发布涉案医疗广告期间实际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妥否?请审批。
更多2021-12-24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更多信用中国
甬海市监处罚〔2021〕655号
【无】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1-09-08 00:00:00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氧医美平台相应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以便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海卫医罚〔2021〕67号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02
2021-08-20 00:00:00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7月12日存在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李艳秋、毕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和一般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对同时具有从轻和一般情节的裁量没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一般处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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