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卫医罚〔2024〕9号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4-02-2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4〕9号 案件名称: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黄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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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73号
温州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2年9月3日至9月8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车行道由北往划龙新桥方向中央绿化带)的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宣传牌,宣传牌面积为1.89平方米(高2.1米X宽0.9米),内容为“百佳东方月子会所百佳东方妇产医院”等字。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
更多2022-10-28 00:00:00
当事人设置宣传品面积30平方米以下,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政公用第6项,应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到位,且没有从重情节,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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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卫医罚【2022】69号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9-09 00:00:00
被处罚人: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67951848A 现已查明: 2022年06月09日,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2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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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市监处字〔2020〕123号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0-06-03 00:00:00
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罚款32100元,上缴财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温市监处字(2016)46号
【无】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0000-00-00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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