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卫医罚【2022】17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0-09 00:00:00
你单位使用执业助理医师范XX独立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经合议认为,应予以你单位从轻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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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传罚〔2020〕4276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2-02 00:00:00
你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未远离人员活动区(医废暂存间内有衣架和白色毛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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