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香市监处罚〔2023〕9-94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8-06 00:00:00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广告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161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珠香市监处罚〔2023〕9-10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4-10 00:00:00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处理,且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还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属轻微,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医疗广告以及含有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虽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但其发布的是同一个医疗广告,其违法医疗广告应视为同一广告行为。根据择一从重的原则,对发布含有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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