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荔市监处罚〔2024〕4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2024-01-03 00:00:00
当事人: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64507Y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负2-8层及902房法定代表人:占晓虎身份证件号码:******************因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负2-8层及902房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期间,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了涉案中药饮片麻黄,用于处方配药。经调查,本局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8月28日,购进涉案中药饮片共1.75kg,至案发时共销售0.192kg,涉案货值金额为189.31元,违法所得为20.7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已经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49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非法途径购进的麻黄1.564kg(含包装);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柒角柒分(20.77);3、罚款拾贰万元整(12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拾贰万零贰拾元柒角柒分(120020.77)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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