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卫医罚〔2023〕47号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12-04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医罚〔2023〕47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5日,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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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海卫医罚【2022】70号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1-25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0548369R现已查明:2022年09月07日,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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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021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05-28 00:00:00
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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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海市监处〔2021〕113号
【无】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021-03-09 00:00:00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6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海市监处〔2019〕517号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12-09 00:00:00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医疗器械:4件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件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灭菌型);二、罚款20000元。罚款合计: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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