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卫医罚〔2021〕05180431号
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1-05-18 00:00:00
警告并处以25000元的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天市监处字【2021】173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04-06 00:00:00
当事人:广州海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8DF32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2层07-10法定代表人:王一斐2021年1月28日,天河南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广州海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2层07-10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2021年1月2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备案网站“新氧科技”平台“https://y.soyoung.com/cp644636”页面发布了标题为“【激光脱毛】脱手臂1次,以色列进口冰点脱毛?细腻亮肤?脱出白嫩性感肌”的广告,当事人医院医生周红英作为代言人为该条广告作推荐、证明,主要内容包括“周红英医师社会荣誉海峡大S肤龄管理中心医师各类激光临床应用专家韩国水光针珠注射指定专家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会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分会会员擅长项目各类病理性皮肤激光美肤、祛斑、祛胎记祛痘美肤等”。当事人制作并通过“新氧科技”平台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支付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2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信息许可证、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5.当事人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6.当事人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7.当事人支付平台信息技术费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发票。8.周红英相关资质证明。9.现场检查照片。本局已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13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与审查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广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行为处罚款6000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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