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市卫医罚字〔2022〕019号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查明:1、2022年5月12日为顾客彭某实施了假体丰胸术,门诊部综合办公室电脑发现有命名为“2022.5.12彭某假体丰胸”的文档,该文档属性显示“创建时间 2022年6月18日10:29:25”、“修改时间 2022年6月21日10:53:58”,打开文档该文档记录的内容为彭某的手术记录单及门诊病历记录,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的要求书写病历;2、2022年6月29日为顾客孙某开展了隆乳术,该顾客的病历资料中手术安全核查表、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医生签名处均为空白,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的要求书写病历;3、2022年5月12日顾客彭某的临时医嘱单上开具了替硝唑氯化钠注射,该门诊部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规定,建立并落实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更多2022-08-30 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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