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卫医罚【2023】058号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11-24 00:00:00
警告罚款金额10000元,加处罚款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西卫医罚〔2023〕058号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昆明韩辰医疗美容医院使用未注册医师执业案违反医务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
2023-11-24 00:00:00
昆明韩辰医疗美容医院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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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市监昆处罚〔2023〕764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2023-11-20 00:00:00
建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7副;二、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7副,货值金额20.65元不足1万元,并处二万元罚款;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移交卫健主管部门处理。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云市监昆处罚〔2023〕705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023-11-08 00:00:00
1.罚款3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云市监昆处罚〔2022〕208号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
2022-06-24 00:00:00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不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罚款一万元;2、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2〕124号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有(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的行为
更多2022-05-13 00:00:0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2〕71号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2021年2月,当事人与昆明平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投放周期2021年3月1至3月31日,数量50个,执行价格每个¥100元,总价¥5000元。合同约定在昆明市西山区福康花园小区单元门口等昆明五华、盘龙、西山城区的多个社区单元门口电子屏上发布“好皮肤到韩辰、(热玛吉抗衰、美白嫩肤、美肤祛斑、抗氧祛痘、韩辰整形;并配有外国文字)、昆明金碧路26号、(西)(西)医广【2020】第12-02-10号”...等等字样画面的医疗广告。 另外,2021年9月,当事人与云南高邻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投放周期2021年10月1至10月25日,数量50杆,执行价格每杆/幅¥80元,总价¥4000元。合同约定在昆明市西山区福康花园小区出入门口道闸等昆明五华、盘龙、西山城区的多个社区出入门口道闸上发布“好皮肤到韩辰、(热玛吉抗衰、黄金黑金超光子美白嫩肤、超皮秒红宝石祛斑、祛痘祛疤、酷塑减脂、韩辰医疗美容医院;并配有外国文字)、金碧路26号、65558899、(西)(西)医广【2020】第12-02-10号”...等等字样画面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宣传的医疗广告与审查核定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西)(西)医广【2020】第12-02-10号文件内容不一致。其广告违法行为于2021年10月7日被我局查获。
更多2022-04-13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见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行为,罚款1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和宣传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行为,罚款9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西市监处字(2022)61号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22-04-01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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