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青市监罚字〔2023〕349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09-08 00:00:00
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用语“嗨体2.5ml嗨体补水水光”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且与原适用范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需提交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广告宣传。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用语“嗨体2.5ml嗨体补水水光”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已经取得变更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青市监处字〔2023〕188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08-02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青市监处罚【2022】65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
2022-09-06 00:00:00
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其中部分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药物和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市监处罚【2022】2120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2-05-10 00:00:00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3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市监处【2019】8001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5-10 00:00:00
罚款1.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暂无内容信息
下载医美查APP
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