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市监处罚〔2023〕229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2023-05-25 00:00:00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企业住所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大型店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元(贰万元),上缴财政。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情况。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上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98支和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器76支;二、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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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瓯市监处罚〔2023〕212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劣药
2023-05-23 00:00:00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劣药,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悔改诚恳,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罚依据: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蒸汽灭菌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2、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经营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浙江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不予罚款。2023年05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瓯市监罚告〔2023〕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31000元;2、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没收该盒劣药“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康瑞保),处罚款101000元;3、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5瓶“英诺皮肤世家慕颜莹润液小棕瓶”;合计罚款132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2023年5月10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4点恳请减轻处罚的意见和请求。本公司经历3年疫情,经营困难,目前资金处于入不敷出状态,年初开业已辞退大部分员工,艰难经营下负债累累。本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从国药控股温州有限公司购入的“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康瑞保)有十支,其中一支接近半年近效期,其余九支正常,被贵局查到的就是接近半年近效期的那支过期。本公司也与国药公司沟通过,国药的回复是当时仓库的工作失误,将半年近效期的药混入其中,并未告知本公司。该十支“复方肝素钠尿囊素凝胶”(康瑞保)从购入到贵局检查当天一直在药房未开封使用过,无违法所得,购入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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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瓯卫传罚〔2021〕01445号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12-16 00:00:00
被处罚人:温州瓯海俪格俪美整形外科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J90HH4F现已查明:2021年10月26日,温州瓯海俪格俪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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