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越卫医罚(2023)27号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7-03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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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卫医罚〔2023〕27号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绍兴越城脸博士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JU84L0L现已查明:2023年5月22日和2023年5月30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镜湖路348-352号的绍兴越城脸博士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2名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2023-07-03 00:00:00
对绍兴越城脸博士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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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卫医罚〔2023〕13号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绍兴越城脸博士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JU84L0L现已查明:2023年4月12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镜湖路348-352号的绍兴越城脸博士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更多2023-05-05 00:00:00
对绍兴越城脸博士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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