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余市监处罚〔2022〕1289号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及新氧APP平台开设店铺“雪然医美诊所(EFC店)”,当事人主营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进行的广告宣传如下:广告一内容为“激光祛汗管瘤上眼睑下眼睑不限颗数仪器型号科英KL型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标价为1920元”,平台为美团APP当事人店铺,上述项目为激光治疗脸部项目,为医疗项目,该广告宣传时间为2022年5月至六月,宣传期内该项目售出1个。广告二内容为“半岛超声炮下颌缘D头分层抗衰提拉紧致半岛超声炮(MFUSONE)售价为4750元”,平台为美团APP当事人店铺,上述项目为利用半岛超声炮对皮肤的治疗,达到一定紧肤的效果,为医疗项目,该广告宣传时间为2022年5月至6月,宣传期内该项目售出0个。该医疗器械详情为:“超声治疗仪(湘械注准20212090940)”,该仪器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人体肩颈、腰腹部及四肢部位慢性组织损伤疼痛、皮肤斑痕和神经性皮炎的辅助治疗,以及促进产后复旧,用于医疗机构康复科、皮肤科、整形美容科、妇产科相关疾病的辅助治疗。广告三内容为“光子嫩肤全模式AOPT黄金超光子多滤片改善痘印红血丝技术为AOPT仪器型号为科医人黄金超光子下方详情页字样为:正规专业严选行业优品坚持与正规同行副主任医师领衔亲诊30+年轻化设备加持以及证书照片及仪器照片”,平台为美团APP当事人店铺,标价为580元,该项目为利用科医人黄金超光子对皮肤的治疗的医疗项目,该广告宣传期间为5月至10月,宣传期内该项目销售额无法查清。广告四内容为“超声提升套餐5D半岛超声炮中下面部+下颌缘全模式发数任选仪器为半岛超声炮销售价格为8800元”,平台为新氧APP当事人店铺,举报材料中有医务人员形象的照片截图,我局于2022年6月核查后发现该照片已经删除,该项目为利用半岛超声炮对皮肤的治疗,达到一定紧肤的效果,为医疗项目,该广告宣传时间为2022年5月至六月,宣传期内该项目售出0。广告五为“黄金微针以色列进口美迪迈黄金微针全面部微针模式收缩毛孔嫩肤使用仪器为美迪迈相控3DEEP多源相控射频售价为2880元”,平台为新氧APP当事人店铺,该项目为利用该仪器为面部皮肤的医疗项目,该广告宣传时间为2022年5月至10月,宣传期间销售量为9个。广告六内容为“水光补水嗨体水光2.5ml补水保湿,使用产品为嗨体2.5”售价为680元;“玻尿酸嗨体祛颈纹套餐嗨体1.5ml+2.5ml去颈纹改善颈纹”售价为1580元;“玻尿酸嗨体熊猫1ml淡化泪沟黑眼圈填充眼周扫码验真”,售价为2680元。平台为新氧APP当事人店铺,该项目是利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对皮肤进行补水、对颈部进行祛纹、对眼周进行填充的医疗项目,三个广告宣传时间为2022年5月至10月,宣传期内该项目售出数量无法查清。广告七为视频形式,内容为美团APP上当事人公司医生对于超声炮仪器的介绍以及新氧APP上动态栏当事人医生对于产品介绍(下方附产品链接),上述宣传为当事人公司美团店铺首页视频及新氧APP上动态一栏,用于产品半岛超声炮及水光针医疗美容介绍,目前已经删除,宣传时间为2022年7月至10月,当事人动态栏的产品链接是到产品销售界面,所以从这个链接的购买无法核实。广告八为你公司新氧APP中门店动态栏内容为“医生日记对于玻尿酸的介绍以及附带了项目瑞蓝唯瑅水光的链接”该项目为利用瑞蓝唯瑅水光(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面部美容的医疗项目,截图中的内容为医生的科普。广告九为当事人新氧APP中门店动态栏内容为“专治熬夜疲态脸,超声炮如何让你熬夜不变丑下方为对产品5D半岛超声炮的介绍及销售链接”。当事人新氧APP门店中动态一栏都属医疗广告。目前上述广告都已整改或删除。上述医疗广告在发布前未在相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另查明,上述广告委托个人设计师制作,广告费用为2022年4月至12月共6380元。还查明,涉案举报材料中以色列Morpheus8魔力微针”非是当事人公司使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记录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2.涉案广告1-9,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网页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调查人身份证明;5.广告制作合同一份、转账记录,证明委托关系以及制作费用。2022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市监处告〔2022〕1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
更多2022-10-28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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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余市监处罚【2022】1289号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2-10-28 00:00:00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759元,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余市监处罚〔2022〕290号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雪然医美诊所(EFC店)”,当事人主营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在“雪然医美诊所(EFC店)”上进行三款医疗美容服务销售。分别为:1.使用仪器激光治疗系统(国械注进20183012266),进行表皮痣、疤痕修复等治疗,在该医疗美容服务广告上宣传“即刻瘦脸50U+10U”。该医疗美容服务标价为3980元,于2021年12月开始至2022年3月24日销量为10件以下。2.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国械注准20163131804)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在该医疗美容服务广告上宣传“还原肌肤弹性提升紧致”。该医疗美容服务标价为1280元,优惠后1115元,于2021年12月开始至2022年3月24日销量为10件以下。3.使用射频治疗仪(国械注进20193012422)于皮肤组织加热以改善皮肤皱纹及痤疮疤痕的非侵入性治疗,在该医疗美容服务广告上宣传“1提拉肌肤2重塑轮廓3胶原再生”。该医疗美容服务标价为4800元,优惠后4181元,于2021年12月开始至2022年3月24日销量为10件以下。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删除了上述三款广告。上述三款医疗广告在发布前未在相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另查明,上述广告委托xx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制作,制作费用共1356.89元。
更多2022-04-06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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