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税二稽罚〔202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收入情况:该企业2018-2020年度实际取得销售收入合计35,027,935.67元。增值税检查情况:该企业2021年11月10日自查补缴增值税22,776.48元,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加收2019年1月申报截止日期次日起至缴款之日止滞纳金11,695.72元。2、经对该企业提供的《2018-2020客户消费明细表》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实际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销售额885,399.88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859,611.53元,该企业少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59,611.53元,应补缴增值税25,788.34元。3、该企业2020年实际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销售额928,218.50元,应对该企业2020年1-2月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7,521.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4,389.32元,该企业2020年1-2月少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04,389.32元,应补缴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3,131.68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0,652.60元。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4、经查发现该企业2018年实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4,669,833.87元,核定该企业2018年度应税所得额为466,983.39元,核定该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3,491.7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6,698.34元。该企业2021年11月1日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13,241.78元,补缴滞纳金5,919.08元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456.56元。5、经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实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8,415,743.17元,核定该企业2019年度应税所得额为1,841,574.32元,核定该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0,787.1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4,157.43元。该企业2021年11月1日自查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851.91元、滞纳金2,453.13元,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4,305.52元。6、经查发现该企业2020年实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1,880,269.13元,核定该企业2020年度应税所得额为1,188,026.91元,核定该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4,013.4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8,802.69元。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6,564.77元。
更多2022-09-09 00:00:00
少缴增值税30,652.60元、企业所得税226,564.7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145.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129,681.55元。对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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